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朋友居住大樓是一棟新大樓~剛開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產生5位管理委員名單,他被選上當付主委~就在第2天傳出主委當選人不住這~並且他的房子要準備出租,我們傻眼~有對主委提出質疑~~說你房子要租人不住這不適合當管委會重委員會職務(如財委,監委,主委)
過2天不知是誰電梯貼公告說要開委員會議,也沒蓋管委會公章及開會召集人名字~~只是一張空白A4紙打幾個要5人開會通知~~我朋認為不合法就把公告拿下~之後建商有出來協調~~我朋友很無奈之下口頭提出辭職,並要求建商貼公告告知大家辭去副主委,可建商及保全公司並沒有這樣做,直接把副主委名單換人上報區公所~~~以上這些都不是重點,我們以為這事到這裡可以落幕了
沒想到今天接到一通電話,是主委朋友打來電話恐嚇關心我~~重點這位打電話來的先生,並不是這棟大樓的住戶,電話中還叫我朋友好好做生意不要管太多~~不然馬上來找我們要我們好看等等字眼~~~~我有跟警方報案了~~尋求司法幫助
還一個疑問這些事現在我們大樓住戶還不知道,想要讓住戶知道我們大樓主委現在這情形,如果真讓他當主委以後大家如果不聽從他的話是不是他都要叫他外面所謂朋友打電話來問候一下~~這樣住戶的安全又何在呢~要怎樣才能讓其他住戶知道這件事~~貼公告我們有權力這樣做嗎?通過什麼合法途徑讓其他住戶知道呢
2.或是http://build.kcg.gov.tw/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網站參考一下。
3.
■如何解任不適任的委員
我們發現許多社區都會發生住戶抱怨管理委員會效率不彰而想要改選重
組的情形,面對這樣的說法,基本上我們建議住戶應先確認管理委員會
是否經查證確有怠忽職責之情形,盡量不要憑藉自身主觀認定,否則很
有可能使得自己的熱心變為意氣之爭。
另外,若管理委員會經查證確實有怠忽職責,或有違反規約規定事項,
或未盡督促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責、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利害關係人閱覽
或影印規約等相關文件、違反公共基金之公告或移交等情形,而影響住
戶權益,如社區規約中有明訂已構成解任條件,即視為當然解任;若規
約中未明訂,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決議管
理委員會的解任與否。轉載自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65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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