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買高雄市邊界的房子給娘家單身的媽媽住,二房358萬,因我們不是富裕人家,貸款沉重,所以在兩年後的100年12月托瑞隆路及永豐路口的永慶房屋(現在換招牌)賣330萬並付6%的仲介費.
現在國稅局要我繳奢侈稅33萬,還要付罰金50%計16萬5,總計49萬5千元......我每天都全身癱軟,不知道怎麼辦?????我的求救是:
1.罰金50%政府在沒通知沒警告的情形下直接罰,完全沒給補報稅的機會,賣屋二年後突然叫我繳奢侈稅並直接罰款50%,這個可以找議員或誰申訴,請國稅局要有通知及補報的機會,不要再讓其它的平民老百姓癱軟?
2.國稅局課稅理由是,配偶名下有房,但我們國家不是夫妻財產分開的嗎?先生名下雖有一房但不是我在住,國稅局小姐說這是明文公開法律,是我自己沒看清楚!那我是不是也要去背六法全書?希望政府可以多宣導,在這裡提醒大家要留意這一條法則.
3.98年12月2日跟建商簽約買屋,100年12月3日跟仲介簽約賣屋,仲介跟代書都跟我大聲說絕不會被課奢侈稅,我竟然無知沒看奢侈稅內容相信專業,結果國稅局說起算日是都過戶後的權狀上日期為基準,但仲介保證時我沒錄音,現在可以要求返還6%服務費嗎?
3.在這裡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慘痛的仲介經驗,我和仲介簽約時有明訂賣不到310萬不能收仲介費,結果仲介竟說反正我只要310萬,多賣的20萬是它們的,並吃著檳榔很江湖的要我簽收6%的變更合約書!所以大家記得仲介費的上下限都要明寫加進合約裡.
49萬5仟的稅,等於我要月領4萬以上,不吃不喝小孩不上學的一年薪水.....想到真的很無助...
謝謝你的建議,我知道我沒有被罰特別重,跟其它要繳稅的人是一樣的,謝謝.
另一版也有po是希望高雄的朋友要小心這間加盟的仲介公司,別再有人跟我一樣了...
有人問我住那裡,我住在先生從小長大的"老"家,結婚時公婆買了比現在住的地方小約1/3的房子登記先生的名子,公婆搬過去新房一直到現在.
後來,我娘家媽媽主動希望買房子給她住,她說買房子要趁年輕,年輕辛苦一點,不然像她老了,更買不起了,
所以我動用了公婆給小孩的教育基金當頭期款,但後來發現,房貸,車貸,卡費,學費.....真的喘不過來,
因此很缺錢的情況下快速賣掉,只要教育基金可以回填就好.
但現在奢侈稅+罰要49萬5,我只能自己私底下信貸,如果,先生和公婆知道我因為娘家闖了這些禍.....
這是我真正全身癱軟的原因.......
如果政府有告知或警告一個期限趕快去補報奢侈稅,
我一定誠實去申報繳33萬稅可以免16萬5的罰,
我蓄意逃稅,寬限期過了再開罰的話才合理,
只希望國稅局可以多一張紙提醒"應納稅人"而不是定義"逃漏稅人"來直接罰!
就因為國稅局少寄了一張紙,我信貸要多繳一年!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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