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告占用需拆屋還地

大家好!近日被隔壁地主告我房子占用他的土地,如下所述:

被告(我)土地上有一間幾十年前所建之舊瓦屋,建物為兩房相連式建築在

共有地上, 溯於民國76年共有土地分割前即存在,然該舊瓦屋於共有

地分割後便成為被告與原告地號上之共同建物(約一人一半),原告在於民

國79年購得該地號後,於多年前已將位於原告地號土地上之

舊瓦屋拆除,然而109年7月原告重新土地鑑界結果,舊瓦屋仍

有一小部分(兩房中間隔牆)位於原告地號上,綜上所述被告地號上之建物

占用到原告地號,是有其歷史背景,不是被告故意占用,想請問:

1.占用面積不到1坪(就一面牆壁),被告有意向原告購買占用部分,

如原告執意要被告拆除,通常法官會如何裁定呢?

2.如買賣無共識需拆除時,被告可否請求原告需無償自行將所屬

地號上舊瓦屋拆除,因拆除部位為一道牆壁,拆除後會造成屋頂坍塌,

被告可否要求拆除後需確保被告所屬之舊瓦屋無損壞,若有損壞時

原告需無償恢復原狀給被告呢?

3.目前法院先轉至簡易庭調解,原告有請律師,我也做好拆除的準備,原告擺明就是怕拆了
房子倒了,所以提告要我拆除,面對調解我該如何說才恰當呢?土地被告占用需拆屋還地


以上煩請幫忙解惑謝謝!
2020-10-07 14:40 發佈
排球 wrote:
大家好!近日被隔壁地...(恕刪)

情況相似,但是重要的是證據。
谷哥一下判例 相關的法律相關規定。
老平房可能是祖産分割土地(原本土地是同一筆地號分割的證據)。原告是親友或宗親嗎? 不用担心,除非原告的土地要建房子(有申請建築執照了)才有可能判折屋還地,大多是租用或價金買下土地。
新聞:「基隆地院做出一件「占用他人土地不用拆屋還地」罕見判決!住在新北市萬里的林姓婦人,被地主指控占用土地,提告拆屋還地,法官勘驗發現該屋確實占用地主0.045坪土地,面積約一張B4紙大小,但地上物是支撐房子的樑柱,拆了就變成危屋,判林婦不用拆屋還地,但須按月支付3元補償金給地主。」
1.越界建築(房子蓋在別人土地上),其實是蠻有趣的案件,有原則有例外。
2.大原則:
越界就是侵害地主所有權,地主可以請求拆除,超線多少,就拆多少,房子一半在人家土地上,就是拆一半,管你去死!
這個是「所有權絕對原則」下的處理方式。
3.有些情況
並非屋主故意為之,也沒重大過失,是不小心的,可能是鑑界出了問題,變成房子有一點點越界,那如果堅持拆掉越界部分,即使僅是一面牆的寬度,也可能導致房子沒辦法使用,(少一面牆的房子,不要說不能遮風避雨,結構都可能產生問題)。
甚至有的地主有惡意,在屋主蓋房子時明明知道你越界了,卻故意不說,等房子蓋好了再來靠腰,想敲一筆。
這樣情況,地主要不要放屋主一馬?讓屋主買下越界部分土地?或支付償金給地主
特別是當屋主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拆掉越界部分,會導致房子結構出現問題,法律就賦與法院一定權力,可以逕行判定不用拆除,只要付償金給地主,或由屋主以一定價錢把越界土地買下來。
不過要強調的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權還是要尊重,一旦越界,原則上是會拆除的!
至於後面講的例外規定(不用拆),要件其實蠻嚴格的,證明上也沒那麼容易,所以蓋房子前還是要小心不能越界比較好!
如果你所言屬實,真的只是那一小塊牆面占用,那就不用怕,據實陳述就好,依照判例,占用面積與造成的可能財務毀損(房子倒塌),價值上差異過大(當然如果像信義區一坪700萬...),法官應該都只會盼給付價金或租金而已,不用太擔心啦!
Zhou55 wrote:
情況相似,但是重要的(恕刪)

謝謝您的答覆!謝謝!
台中台南休閒農夫 wrote:
如果你所言屬實,真的(恕刪)

遇到這種事真的很鬱卒,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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