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土地上有一間幾十年前所建之舊瓦屋,建物為兩房相連式建築在
共有地上, 溯於民國76年共有土地分割前即存在,然該舊瓦屋於共有
地分割後便成為被告與原告地號上之共同建物(約一人一半),原告在於民
國79年購得該地號後,於多年前已將位於原告地號土地上之
舊瓦屋拆除,然而109年7月原告重新土地鑑界結果,舊瓦屋仍
有一小部分(兩房中間隔牆)位於原告地號上,綜上所述被告地號上之建物
占用到原告地號,是有其歷史背景,不是被告故意占用,想請問:
1.占用面積不到1坪(就一面牆壁),被告有意向原告購買占用部分,
如原告執意要被告拆除,通常法官會如何裁定呢?
2.如買賣無共識需拆除時,被告可否請求原告需無償自行將所屬
地號上舊瓦屋拆除,因拆除部位為一道牆壁,拆除後會造成屋頂坍塌,
被告可否要求拆除後需確保被告所屬之舊瓦屋無損壞,若有損壞時
原告需無償恢復原狀給被告呢?
3.目前法院先轉至簡易庭調解,原告有請律師,我也做好拆除的準備,原告擺明就是怕拆了
房子倒了,所以提告要我拆除,面對調解我該如何說才恰當呢?

以上煩請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