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覺得總圖匯的個別磋商條款怪怪的嗎?
裡面的條款,我覺得比較奇怪的是:
1.除建材設備表所載以外,銷售現場所展示之建材、擺設、家具、格局、樑柱及裝潢物品豎乙方所揭露之照片、圖片等僅為意象之呈現,甲方不得將其主張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代表建商給我們的所有圖片都沒有契約的法律效應
2.第五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雙方經磋商後,甲方同意新增第四項:甲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日購買【仁發總圖滙】 棟 樓乙户,已詳閱契約條文,並充份理解其契約精神與字意,未來若因政府法規或政策改變等因素,而致陽台、雨遮、花台、車道等大小公設面積登記方式不同或不予登記,雙方同意總價款互不找補,且甲方絕不因此等面積產生之誤差而作為解約退户之理由。
仁發總圖匯的建照是102年代表雨遮是計坪不計價,也不確定到時候交屋雨遮會不會寫入權狀,雖然目前的法條好像是會的
3.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三條[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之相關規範,經雙方磋商後的雙方同意拋棄該條之權利
想請問大家覺得這些是正常的嗎?
另外覺得仁發總圖匯怎麼樣呢?
跟聯上康橋哪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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