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土地是政府的,地上物的房子是阿公的年代蓋的,已經30-40年了,去年開始收到土地不當所得需追朔5年補償金16萬,再加上承租一年1萬8,找了議員處理也沒有用,這該怎麼辦?不理他嗎?搬離不理會可以嗎!
補償金要不要不要繳的問題先放一邊,但是國有土地的問題要先搞清楚補償金與租金的分別。民國82年前已經在土地上有建物是可以合法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該筆土地,如果無法證明已有建物,通常就無法承租,無法承租而又佔用,就會產生補償金,通常補償金會是租金的數倍。不太清楚樓主現在究竟是何種情形,只能先這樣提一點。不過個人認為就算是付補償金(佔用國有地)也比買一塊地划算。另外,該付的還是得付。如果你沒有佔用或租用那應該不會有後續租金產生。 不過你如果想放棄,可以私訊聊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