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說台南東區有一小塊地可以便宜租你20年,假設60坪月租2萬,但你要出資自費在上面蓋房子自住,產權屬於地主。合約期間轉租或租金遲付就視為主動放棄權利,合約失效,必須無償搬離該建築物。20年後約滿,地主可以連同土地與建物無償取回,或是以市價第一順位方式賣你。這樣你會有興趣嗎?會,為什麼?對你的好處是什麼?不會,為什麼?條件改成怎樣就會心動?請大家理性討論,謝謝!
是喔,我還以為在台南這種有文化的地方住美式小木屋很浪漫呢,哈哈!好吧,那就水泥造,蓋個2層60坪好了,算350萬,加20年租金平均3.5萬/月,這樣我就有點猶豫了...但是住50年的房子,我也不想啊...
樓主發的文只是推測,我來講個真實的案例在竹北有塊建地300坪,每月租人10萬,打12年合約租人,承租人在上面蓋了3層的高的建物當面店使用,當合約到期後,建物需無償過戶給地主.因前二年在蓋建物,所以不收取地主,從第三年開始收取地租.就這樣過了12年,建物也過到地主名下了.其實這個方法各地的水利會都是這樣作的,地租9年,建物蓋好需立及過給水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