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甚麼建材可以到25萬元/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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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452號 財產所有人:郭砡伶即郭勇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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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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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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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 │ │9-1 │建│173 │全部 │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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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五」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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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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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0│臺南市安平區金│5層樓 │1層 : 99.41 │陽台25.71 │ 全部 │35,000,000元 │
│ │9 │華段9-1地號 │房、鋼│2層 : 98.17 │ │ │ │
│ │ │--------------│筋混凝│3層 : 98.17 │ │ │ │
│ │ │台南市安平區永│土造、│4層 : 98.17 │ │ │ │
│ │ │華六街279巷5號│住家用│5層 : 59.90 │ │ │ │
│ │ │ │ │合計:453.8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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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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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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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嗣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
│ │報拍賣建物由郭砡伶即郭勇財之繼承人自住使用中。後經本院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詢房屋│
│ │使用現況,據表示:無法查明屋內使用情況。惟實際使用情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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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六、依土地及建物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有欠繳書狀費新台幣80元,繳清後發狀。 │
│ │七、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內有電梯設備,其電梯設備價值已加計於於建物總價內,且系爭建物並│
│ │ 無水電,請應買人注意。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04年8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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