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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
節錄自新聞稿以下:
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否要申報所得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這種情形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98年間以3,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並於100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3,81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810萬元減除
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100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民眾,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以上
所得稅法第110條
國家建設靠稅收,誠實納稅不可少。
104綜所稅級距
今年多了第6級距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
2015-02-04 15:07 發佈
那只要買到預售屋這種紅單轉讓的房子
之後再善意的提醒國稅局...這些投資客就要哭哭了
just truth wrote:
那只要買到預售屋這種紅單轉讓的房子
之後再善意的提醒國稅局...這些投資客就要哭哭了

不用提醒啊,沒申報還多了罰鍰可收,柯P都要補稅31,200元。
不然就要有金黃色的爸氣,"CP0"出來查,大概也只能回報"多無具體事證"。
玉木宏 wrote:
不用提醒啊,沒申報還多了罰鍰可收,柯P現任台北市長都要補稅31,200元。

好奇這一種私下紅單買賣的
國稅局真有辦法可以全部掌握?
柯P補稅...那是他家自己不打自招說出來 怪不得別人
據了解,實價登錄後的房屋價格買賣必需實價報稅,除了查奢侈稅外就是買賣實價課稅了,了解嗎,國稅局已瞄準投資客的罩門了
ticar988 wrote:
據了解,實價登錄後的房屋價格買賣必需實價報稅,除了查奢侈稅外就是買賣實價課稅了,了解嗎,國稅局已瞄準投資客的罩門了

所以從紅單投資客的角度
不管透過數字網還是房仲的交易...
就是避開讓國稅局可以掌握的資金往來 來避稅嘍?!

如果他們用現金交易賺價差 (銀行金融體系一定被掌握)
(在不管房仲傭金前提下:假設買預售1000萬 - 只繳300萬訂金工程款 /賣出1200萬 - 賺200萬)
它們要怎麼躲?(建商? 房仲? 買方?...)
ticar988 wrote:
據了解,實價登錄後的...(恕刪)

沒有能不能,是要不要的問題。T大有透露了,就是101年8月1日實施的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我"猜"還有其他的管道。
玉木宏 wrote:
我"猜"還有其他的管道。

也希望是~
打的那些炒高房價的投機客滿地找牙

just truth wrote:
所以從紅單投資客的角...(恕刪)


等建物完成不就好了。
如果這規定有用。早也被破解。
這又不是新規定。
不用提醒。這種事政府比任何人都消息靈通。
所得稅都能幫人們算了。
還會誤了這一類事。
365日久見人心 wrote:
等建物完成不就好了。...

到時整個預售案行情一目了然
就像海水退去
誰有穿沒穿泳褲
行情誰高誰低
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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