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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9:59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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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坪*1/15=0.333333333......坪,未達最小建築面積!!!
何不直接叫這三戶的持分人分攤買回,
不然就算把你劃分在路旁,您也不能有什麼用處,不是嗎!?
請問一下,當初土地徵收的時候
錢是誰領的?依比例還是某人領走?
從這邊來看會不會比較有機會釐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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