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契約後有一個附在後面的個別磋商條款,我覺得有些部分不合理不想簽.
像是
個別磋商條款第二條和第十九條非常不合理,推翻主契約內容,你現場提供的建材都不算,以附件4為主,而附件4內容是寫高級廚具.高級馬桶,完全沒註明品牌,到時拿豪山充櫻花,也拿他沒辦法.
我問代銷小姐是否可提供廚具和衛浴品牌附註於附件四,
結果他說:我們合約上連加一個字減一個字都不行,完全不能修改,磋商條款也一定要簽,不然妳就買賣雙方不不同意也不成立.
想請問大家這樣的合約合理嗎?
還是有人跟建商談到可以修改的.
因最近要簽約了,看合約還有哪些還要注意的呢?






05/02
我今天問了消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地方法院,都跟我說這是不平等條約,
如果簽了以後,有問題都無法申義,必須以磋商為主,対己不利。
只有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說:建材為應記載事項,不可主張廣告無效,違者可去市政府地政局檢舉.
我研究到現在買房意願已大打折扣,加上聽到興富發在北部合約是有詳細列出建材品牌和規格,覺得不想被當冤大頭,雖然地段好,但建商態度讓我不信任,不曉得 成X城 會不會成為下一個世紀X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