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本人跟老婆在100年12月下訂一間房子~在101年1月交屋!在1月31已辦理自用住宅~
小弟跟老婆名下只有這間房子,若是想要賣掉這樣會被課徵的奢侈稅嗎?
小弟有打電話去國稅局問這個問題?
他回:你要問代書~這方面他們很清楚
我事先已有問過一位代書~但他叫我去國稅局!~
我回答:代書無法保證才叫我問你們國稅局,我又問他代書說不會課徵的~結果你們課徵到那算誰的
他回:你可以向他申請賠償~~然後又說~~你多問幾個代書~專業一點的代書就會清楚這個法規內容
整個傻眼又無言~~難道公家機關都這樣嗎? 什麼叫專業一點的代書???
我心裡想~~你是國稅局的人就無法給我一個合理的答案~那誰敢保證呢?
所以想問有代書遇到這個案例或者有這個經驗的人可以回答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