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6我請來一間台南的xx搬家公司xx=(動物名)猜猜看吧
請他們來搬家卻偷走了我家的貴重木頭
當下她們員工還說沒有阿我車開過來就沒看到了
可能是路人偷走吧或者根本沒有這項東西
好我相信你們員工所說的話那可能是路邊的人看到這貴重木材就立刻偷搬走了
ok如果是這樣就直接報警吧
但是想了想他去換車之後老闆消失了
和我家的貴重木頭一起消失了
結果後來警察來了查出那貴重木材是老闆搬回家了
那老闆還要我負擔重他家運回來的運費
我當然不可能付那筆錢壓
後來他東西被警察給追回來了
請問大家這樣子搬家公司要給他出名一下嗎??
東西這次有追回來但是作這種事情的竟然是老闆難保有下一個受害者吧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
所以當檢察官知道就必須追究犯罪
縱使被偷的原諒他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問題在警察有沒有吃案喔
否則必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你的問題應該沒有什麼原不原諒的問題
應該是報警時不是用竊盜而是侵占來辦
侵占和竊盜罪差很大的,你如果被侵占也可以不告
侵占可以和解,竊盜是沒有和解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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