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南縣仁德鄉後壁村台糖鐵路新設道路25米』問題

關於『台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 27號及28號道路』問題
台南縣仁德鄉後壁村台糖鐵路新設道路就是計畫書的27號道路
有以下2個問題:
1)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計畫書有提到道路斷面圖,該2條道路的人行步道寬度是3.5米,但已經完工的28號道路是2.5米。

關於『台南縣仁德鄉後壁村台糖鐵路新設道路25米』問題

針對第一點的說明: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2 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都市計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
該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92年公佈,迄今已超過5年,是否違法?
鄉公所正在執行徵收作業,如果違法,土地所有權人該如何拒絕或暫緩徵收?

詢問縣政府後,其回答為:
經查上開特定區計畫確於民國92年發布實施,迄今時程已達5年,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通盤檢討之規定,該案本府目前正於研議作業中,未來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22條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感謝您的來信,爾後台端如對上開案件需瞭解其辦理情形,可電洽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電話:06-6331248)查詢。

末祝 安康

臺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敬上

縣政府也未回覆是否違法?只是說依據第26條規定,正在研議,

第二個問題說明:
道路斷面資料
如果不符計畫規範,該如何爭取?

相關資料在我的Blog 都市計畫

2009-09-03 10:23 發佈
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
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第2條
92年公佈迄今已經超過5年
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嗎?要求暫停土地徵收、待第三次通盤檢討公佈實施後再執行土地徵收
因為明年台南縣市合併後,該都市計畫可能在執行上可能又有變卦
趁著應研議第三次通盤檢討,要求先暫停土地徵收
針對『都市計畫書違法都市計畫法第26條,該如何處理?』營建署所做的回覆如下:
一、 查都市計畫法第8條明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是以,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依同法第二章所定之程序,辦理公開展覽、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地方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後,該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已生效力。至於都市計畫法第26條係規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通盤檢討1次之行政作為,尚與都市計畫書法定效力無涉。

二、 有關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是否有第三次通盤檢討乙節,係屬臺南縣政府權責,本署將另案轉請該府查明逕復您。
目前鄉公所計畫徵收 『民安宮』 至 『德洋路』 這段台糖舊鐵道





<small>在較大的地圖上查看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small>
該路段大約只有1000公尺,徵收計畫完成後通過內政部的審核,
預計明年才『有可能』施工。所以該道路只完成至德洋路交叉口。
而整條道路的後續計畫、連接至台糖與都會公園尚未規劃?
若政府沒有後續計畫的預算,該25米道路只是一條『蚊子』道路,該道路計畫的核心是連接都會公園。
為何不整段一起徵收呢?從民安宮至台糖

第二次通盤檢討書 第32頁
......27及28號道路為兼顧人行安全及道路景觀,應參考圖五道路斷面示意圖設計施工


28號道路已經完工,但人行步道只有2.5米,與計畫書不符,分別向內政部營建署與台南縣政府詢問,回覆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回覆
先生您好,您於98年9月2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所詢變更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已完工道路斷面與都市計畫書不符乙案,經交由本署都市計畫組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陳情事項經查涉及都市計畫之執行事項,係屬臺南縣政府權責,請逕向該府提出陳情。
二、台端對於都市計畫相關事項,如有不明瞭之處,請不吝與本署承辦單位聯繫。
內政部營建署 敬啟

台南縣政府回覆
您好:
您申訴的案件「道路斷面與計畫書不符」,案號:S980907013,所有負責的承辦人皆已回覆,請您至縣府網站閱讀詳細資料並給予我們寶貴的建議。
回覆如下:
工務處: 您好:因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28號道路工程,均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台端意見將轉請該署參酌辦理。
請到此連結填寫問卷滿意度,謝謝您!。
台南縣政府

到底是誰的權責

基本上,營建署與台南縣政府的回答都是對的。第一,因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部分,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已經給你答案了,都市計畫法很僵硬,但也很有彈性。建議不要拿通盤檢討辦理期限的規定一路探究下去,道路不會因有沒有按時檢討就發生不具效力的問題。另外他告訴你,道路開闢是台南縣政府的權責,這是因為都市計畫組不管道路開闢事宜,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基本上是縣政府的權責。
第二,台南縣政府說是營建署的權責,也沒錯。只是他少告訴你,這是一條生活圈道路,因為地方沒經費也沒人力,故權責劃分由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辦理開闢事宜。
第三,都市計畫書附圖人行步道3.5公尺,實際開闢時只有2.5公尺,有無違法。我的認知應該沒有違法,怎說?都市計畫只看道路寬度,道路剖面的配置僅供參考,實際寬度由地方政府與工程單位去處理。今天如果都市計畫書上道路用地只有18公尺(全配置車道),二旁各劃設3.5公尺的人行步道用地(此時的人行步道用地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的一種,非屬道路用地配置者),則只開闢寬度2.5公尺的人行步道,那就違法了。因為1公尺寬的部分,未依都市計畫指定用途使用。
還有,召開都市計畫說明會,法令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掛號通知。只有要登報、要發傳單。還有還有,依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徵收前要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徵收價格基本上不會因你不滿意就突破法令限制給予更優厚的補償。協議價購是法定程序之一,後續還有相關通知,基本上土地徵收影響人民權益很大,相關作業一定都會正式通知,希望有解惑。

另一個問題,因為抗拒徵收,以通盤檢討超過時間之理由,擬打行政訴訟。基本上這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抗拒徵收,徵收是政府採取的最終手段,大家不滿意就拒絕,各項建設如何進行。第二個問題,通盤檢討超過時間,都市計畫法沒有所謂逾期檢討計畫無效之規定,如果有,台灣的都市計畫沒有一個地方是合乎規定的,即使臺北市也一樣。簡單回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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