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台南休閒農夫 wrote:
Tracy k wrote:
(恕刪)
1.起不起訴這是檢察官權責,提告是我的權利,一罪一罰!
2.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3.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這是台灣目前提告制度,有沒有損害我人格,前後幾天了?
我最看不起躲在鍵盤後用語言霸凌的行為,給你們機會當面洗我臉吧? 所有淹水資料都是政府資料,硬要誹謗說是我看不起安南區? 說整個安南區都淹水? 請趕快蒐集資料,別說我沒先提醒各位!
所有酸言酸語的貶損人格部分我都早存檔,證據充分足證犯後無悔意,且為故意犯之,就等我忙完整理,一件一件到地檢署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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