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於簽約前已經知道屋況有漏水痕跡(即便房仲第一時間未告知
但您們有在合約書上調整為屋況是有漏水)且賣方或房仲表示願意處
理漏水問題(至於是原屋主或房仲處理不重要那是房仲與原屋主要去
協調的事,對於您而言有處理就可以)
再者牽涉什麼原建商保固多久多久怎樣怎樣,不重要了。目前是賣家
及房仲要對於漏水狀況對您負責。您們有簽約過程有錄音,對方也承
諾要協助處理漏水問題視同合約一部分,也就是說如果交屋前沒處理
好,第一:減少價金(至於多少為避免落於獅子大開口之嫌,您要找廠
商去估價看做起來要花多少錢就扣除)、第二:終止合約(但這部分爭
議會很大,主因在合議庭上某些法官會認為違反比例原則。請記得法
律是保障雙方不是單方而已),基本上賣方依您情況而言不太會走訴訟
途徑,因目前證據是對您有利,賣方有承諾要協助修繕。然而我們要
再確認一下您的交屋時間到了嗎???如果還沒有到,屋主是可以於任何
時間內修繕即可,只要在交屋當天有處理就好。我們事務所遇過case
是買方質疑賣方交屋前都沒有處理,然賣方在處理漏水當下有拍照存證
當賣方將證據拿出來時買方啞口無言。
最後您當然可以維護您的權力也別認為自己是奧客,只是我們實務面遇
到情況通常是買方理直氣焰或得理不饒人讓賣家不舒服最後兩敗俱傷,
這種狀況我們也無法處理,畢竟法律人士看法律看證據的。理直氣溫,
得理饒人比較能夠讓事情圓滿。
至於您提到有沒有處理之事,您交屋後有瑕疵擔保半年(由於法條過於
制式,我用比較白話方式說明)交屋後半年內如果同一個位置又在漏水
那麼賣方是有責任協助修繕,主因這個漏水處是在未交屋前就已經產生
了,您於合約中也沒有載記依現況交屋是要原屋主協助修繕。
Michelle@@ wrote:
並沒有提到要退貨或是扣款要求,因為簽約時就講好要賣方針對滲水問題修繕,也同意要處理,...(恕刪)
不對吧! 以你前言所述,賣家是說建商會處理,仲介是說建商不處理,仲介就幫你打針處理,這中間是不是有什麼誤會。
總而言之,漏水是事實,你也簽約了,所以先付尾款,後續再來處理,如果你不付尾款,我相信理虧的一定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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