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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南鐵路地下化有新的進展嗎?(9/12市府收陳情書 南鐵抗爭落幕)

鐵道就在那邊
不知閣下對於如何地下化有何高見
否定別人最簡單
出張嘴就好了
重點是HOW

就像在買房子一樣
買頂樓..可能會漏水
建物半徑50公尺內,是否有加油站、變電所、高壓電塔、瓦斯行、殯儀館、葬儀社、垃圾場、焚化廠、墓園等嫌惡設施
以後記得也不要買在鐵道旁邊
免得被徵收
(政府已經補助很多了.可以自己衡量)

政府對於被拆遷戶很友善意的補助(補助內容上網查)
相信已經沒有財產上的損失
那不願意搬的原因
只剩下感情
還是為了錢

要不要學永慶的廣告
把原來的屋況都搬到新家去

小江老爹 wrote:
南鐵案若只是賴市長唯一政見及成績, 而且還想來硬的..
那也不必期待他能幹什麼了..


台南鐵路地下化是許多市民期待的「中央」政策
賴市長認同交通部鐵改局提出的地下東移方案是最經濟實惠的
也才會有後續的徵收作業
徵收也是依法補償, 市府另外還有加碼
賴市長想來「硬」的? 他才不會笨到揹黑鍋幫對手做政績

地下化做不做對多數市民其實都無所謂, 不做也不會讓多數市民的生活變差
交通安全? 遵守交通規則、不闖平交道就解決了
市區發展? 的確地下化不保證台南會突飛猛進, 至少能為市民提供更好的市容&更順暢的交通吧

個人是希望不要地下化, 徵收款拿來補助弱勢、提升中小學教育、辦好營養午餐不是更好?
至於鐵路旁住戶, 就繼續做地下化後地價房價高漲的夢吧
賴市長的政績只有南鐵案???
你是台南人?
顧狗很好用
查查看吧

小江老爹 wrote:


我想問你, 同樣徵收土地..
為什
小江老爹 wrote:

你應該告訴大家:

什麼國家可以政府一聲令下,就把你家土地強行徵收?
美國嗎? 去看看徵收要什麼程序? 不難查的...


我請教你,你提出的"决大部分國家避免為公共建設而強行徵收"的依據,結果你無法提出依據,可見的你的立論很大部分是自己的想像,和事實無關。

至於徵收程序,南鐵和大埔沒有進行法定的徵收程序,直接是一聲令下就進行?
小弟同意
真的要對小朋友福利措施好一點
這樣才會鼓勵家長生
人口多以後台南才有優勢
最近有空會去市長信箱建言一下

momotetsu wrote:

台南鐵路地下化是許多市民期待的「中央

Karma211 wrote:
早就開過公聽會了,你...(恕刪)
那你可能還在用bb call哈哈!若有公聽會居民還要求幹嘛,你去搞清楚狀況好嗎!

figo029 wrote:
若有公聽會居民還要求幹嘛


市府開的是說明會

要開公聽會的話應該要找交通部鐵改局
因為施工方法&需要徵收範圍是鐵改局決定的
有些人貌似在偷換概念,南鐵案有硬幹玩強制徵收?
不知是新聞看太少,還是根本要來戰的。
徵收本來就是強制的制度,英國體系叫做Compulsory purchase,美國體系叫做Eminent domain。

英國有CP order法令,明確說明,徵收是不需要經過私人同意的。

美國在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也說明了,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公共利益),從私人手中強制獲得土地,是可以的,並非侵害國民權利,但,同時,補償是應該的。

------------

西方是絕對有徵收制度的,而且是絕對的,全世界沒有徵收制度的,大概就是像非洲部落國家,或者專制國家,前者土地不值錢,酋長說了算,後者是獨裁者說了算。

除此之外,只要是民主國家,幾乎都有徵收制度。之所以說幾乎,是因為我想不出那個國家沒有,但不排除有。知道那個國家沒有的,請告訴我,我去翻書。

------------

其實拿美國制度來看,是個不錯的例子,很多人搞混的觀念,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說明,徵收是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為了公共利益,前者很明確,使用者必然是公眾。後者不明確,何謂公眾利益?

以台灣的實例,前者就是如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後者就是台北文林苑,中間?苗栗大埔事件。

我想說的重點是,都市計畫跟都市更新是兩碼子事,雖然在很多國家、特別是已開發的歐洲國家,他們因為搞都市計畫搞了幾百年,搞到現在幾乎沒啥好搞了,都市裡面的處女地(green field)幾乎都用掉了,因此只好從已開發的土地(brown field)下手,搞都市更新。讓都市更新似乎就等同都市計畫。

但事實上是不同的。都市計畫的主體是公共全體,誰(絕大多數不特定人)都能用的。都市更新的主體,是少數的特定人,而非公共。因此都市更新強調的是參與,要說服到每個業主都很爽。但都市計畫不是,政府代表的就是公眾整體(不然你就用選舉換人),你認為政府的計畫不好,可以提出討論,但討論過程,不討論要不要徵收誰家的土地這種事情。除非,你舉證說,這棟房子曾經住過某某人,所以應該列成古蹟,不應該被徵收作為施工用,這樣計畫可以不因為計畫本身的內容而更改。否則,徵收是必然的、也是正義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23條,賦予法律對人民權利進行限制的可能性,因此,徵收條款,不違憲。簡單的道理,酒駕的法律,也不違憲。

-------------

都市計畫有很多複雜的東西,文本的脈絡、歷史的演進等,我只能說,造成公共建設出現徵收困難,2001年的土地增值稅減半政策,及延續到2004年的永久性減稅,是歷史性上的主因,其次是遺贈稅減少到10%、開放陸資、還有一生一屋政策,有興趣的,另外開文討論,因為那幾乎是無解的問題。



tdbigman wrote:

徵收本來就是強制的制度,英國體系叫做Compulsory purchase,美國體系叫做Eminent domain。

英國有CP order法令,明確說明,徵收是不需要經過私人同意的。

美國在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也說明了,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公共利益),從私人手中強制獲得土地,是可以的,並非侵害國民權利,但,同時,補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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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是絕對有徵收制度的,而且是絕對的,全世界沒有徵收制度的,大概就是像非洲部落國家,或者專制國家,前者土地不值錢,酋長說了算,後者是獨裁者說了算。

除此之外,只要是民主國家,幾乎都有徵收制度。之所以說幾乎,是因為我想不出那個國家沒有,但不排除有。知道那個國家沒有的,請告訴我,我去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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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拿美國制度來看,是個不錯的例子,很多人搞混的觀念,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說明,徵收是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為了公共利益,前者很明確,使用者必然是公眾。後者不明確,何謂公眾利益?

以台灣的實例,前者就是如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後者就是台北文林苑,中間?苗栗大埔事件。

我想說的重點是,都市計畫跟都市更新是兩碼子事,雖然在很多國家、特別是已開發的歐洲國家,他們因為搞都市計畫搞了幾百年,搞到現在幾乎沒啥好搞了,都市裡面的處女地(green field)幾乎都用掉了,因此只好從已開發的土地(brown field)下手,搞都市更新。讓都市更新似乎就等同都市計畫。

但事實上是不同的。都市計畫的主體是公共全體,誰(絕大多數不特定人)都能用的。都市更新的主體,是少數的特定人,而非公共。因此都市更新強調的是參與,要說服到每個業主都很爽。但都市計畫不是,政府代表的就是公眾整體(不然你就用選舉換人),你認為政府的計畫不好,可以提出討論,但討論過程,不討論要不要徵收誰家的土地這種事情。除非,你舉證說,這棟房子曾經住過某某人,所以應該列成古蹟,不應該被徵收作為施工用,這樣計畫可以不因為計畫本身的內容而更改。否則,徵收是必然的、也是正義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23條,賦予法律對人民權利進行限制的可能性,因此,徵收條款,不違憲。簡單的道理,酒駕的法律,也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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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有很多複雜的東西,文本的脈絡、歷史的演進等,我只能說,造成公共建設出現徵收困難,2001年的土地增值稅減半政策,及延續到2004年的永久性減稅,是歷史性上的主因,其次是遺贈稅減少到10%、開放陸資、還有一生一屋政策,有興趣的,另外開文討論,因為那幾乎是無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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