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老爹 wrote:
南鐵案若只是賴市長唯一政見及成績, 而且還想來硬的..
那也不必期待他能幹什麼了..
台南鐵路地下化是許多市民期待的「中央」政策
賴市長認同交通部鐵改局提出的地下東移方案是最經濟實惠的
也才會有後續的徵收作業
徵收也是依法補償, 市府另外還有加碼
賴市長想來「硬」的? 他才不會笨到揹黑鍋幫對手做政績
地下化做不做對多數市民其實都無所謂, 不做也不會讓多數市民的生活變差
交通安全? 遵守交通規則、不闖平交道就解決了
市區發展? 的確地下化不保證台南會突飛猛進, 至少能為市民提供更好的市容&更順暢的交通吧
個人是希望不要地下化, 徵收款拿來補助弱勢、提升中小學教育、辦好營養午餐不是更好?
至於鐵路旁住戶, 就繼續做地下化後地價房價高漲的夢吧
小江老爹 wrote:
你應該告訴大家:
什麼國家可以政府一聲令下,就把你家土地強行徵收?
美國嗎? 去看看徵收要什麼程序? 不難查的...
我請教你,你提出的"决大部分國家避免為公共建設而強行徵收"的依據,結果你無法提出依據,可見的你的立論很大部分是自己的想像,和事實無關。
至於徵收程序,南鐵和大埔沒有進行法定的徵收程序,直接是一聲令下就進行?
英國有CP order法令,明確說明,徵收是不需要經過私人同意的。
美國在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也說明了,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公共利益),從私人手中強制獲得土地,是可以的,並非侵害國民權利,但,同時,補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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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是絕對有徵收制度的,而且是絕對的,全世界沒有徵收制度的,大概就是像非洲部落國家,或者專制國家,前者土地不值錢,酋長說了算,後者是獨裁者說了算。
除此之外,只要是民主國家,幾乎都有徵收制度。之所以說幾乎,是因為我想不出那個國家沒有,但不排除有。知道那個國家沒有的,請告訴我,我去翻書。
------------
其實拿美國制度來看,是個不錯的例子,很多人搞混的觀念,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說明,徵收是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為了公共利益,前者很明確,使用者必然是公眾。後者不明確,何謂公眾利益?
以台灣的實例,前者就是如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後者就是台北文林苑,中間?苗栗大埔事件。
我想說的重點是,都市計畫跟都市更新是兩碼子事,雖然在很多國家、特別是已開發的歐洲國家,他們因為搞都市計畫搞了幾百年,搞到現在幾乎沒啥好搞了,都市裡面的處女地(green field)幾乎都用掉了,因此只好從已開發的土地(brown field)下手,搞都市更新。讓都市更新似乎就等同都市計畫。
但事實上是不同的。都市計畫的主體是公共全體,誰(絕大多數不特定人)都能用的。都市更新的主體,是少數的特定人,而非公共。因此都市更新強調的是參與,要說服到每個業主都很爽。但都市計畫不是,政府代表的就是公眾整體(不然你就用選舉換人),你認為政府的計畫不好,可以提出討論,但討論過程,不討論要不要徵收誰家的土地這種事情。除非,你舉證說,這棟房子曾經住過某某人,所以應該列成古蹟,不應該被徵收作為施工用,這樣計畫可以不因為計畫本身的內容而更改。否則,徵收是必然的、也是正義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23條,賦予法律對人民權利進行限制的可能性,因此,徵收條款,不違憲。簡單的道理,酒駕的法律,也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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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有很多複雜的東西,文本的脈絡、歷史的演進等,我只能說,造成公共建設出現徵收困難,2001年的土地增值稅減半政策,及延續到2004年的永久性減稅,是歷史性上的主因,其次是遺贈稅減少到10%、開放陸資、還有一生一屋政策,有興趣的,另外開文討論,因為那幾乎是無解的問題。
tdbigman wrote:
徵收本來就是強制的制度,英國體系叫做Compulsory purchase,美國體系叫做Eminent domain。
英國有CP order法令,明確說明,徵收是不需要經過私人同意的。
美國在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也說明了,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公共利益),從私人手中強制獲得土地,是可以的,並非侵害國民權利,但,同時,補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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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是絕對有徵收制度的,而且是絕對的,全世界沒有徵收制度的,大概就是像非洲部落國家,或者專制國家,前者土地不值錢,酋長說了算,後者是獨裁者說了算。
除此之外,只要是民主國家,幾乎都有徵收制度。之所以說幾乎,是因為我想不出那個國家沒有,但不排除有。知道那個國家沒有的,請告訴我,我去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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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拿美國制度來看,是個不錯的例子,很多人搞混的觀念,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說明,徵收是為了公共使用,而不是為了公共利益,前者很明確,使用者必然是公眾。後者不明確,何謂公眾利益?
以台灣的實例,前者就是如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後者就是台北文林苑,中間?苗栗大埔事件。
我想說的重點是,都市計畫跟都市更新是兩碼子事,雖然在很多國家、特別是已開發的歐洲國家,他們因為搞都市計畫搞了幾百年,搞到現在幾乎沒啥好搞了,都市裡面的處女地(green field)幾乎都用掉了,因此只好從已開發的土地(brown field)下手,搞都市更新。讓都市更新似乎就等同都市計畫。
但事實上是不同的。都市計畫的主體是公共全體,誰(絕大多數不特定人)都能用的。都市更新的主體,是少數的特定人,而非公共。因此都市更新強調的是參與,要說服到每個業主都很爽。但都市計畫不是,政府代表的就是公眾整體(不然你就用選舉換人),你認為政府的計畫不好,可以提出討論,但討論過程,不討論要不要徵收誰家的土地這種事情。除非,你舉證說,這棟房子曾經住過某某人,所以應該列成古蹟,不應該被徵收作為施工用,這樣計畫可以不因為計畫本身的內容而更改。否則,徵收是必然的、也是正義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23條,賦予法律對人民權利進行限制的可能性,因此,徵收條款,不違憲。簡單的道理,酒駕的法律,也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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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有很多複雜的東西,文本的脈絡、歷史的演進等,我只能說,造成公共建設出現徵收困難,2001年的土地增值稅減半政策,及延續到2004年的永久性減稅,是歷史性上的主因,其次是遺贈稅減少到10%、開放陸資、還有一生一屋政策,有興趣的,另外開文討論,因為那幾乎是無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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