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簽約前屋主及房仲有沒有讓您進去看屋況?
—》有進去看,當下也有跟房仲提到滲水痕跡問題,房仲業說要跟屋主說這問題,但屋主不在國內,都由屋主長輩代簽約,簽約當日,也到房仲與代書一起的事務所,房仲也說簽約當下會錄影錄音存證,我們當下簽約的合約上原本是勾沒漏水,但我們有反應有看到滲水痕跡,當下屋主代理人也說叫我們自己處理,我們當然不同意,房仲也跳下來說,這是屋主要處理的,代書才在簽約書把沒漏水打叉,漏水打勾,我們當下都講好的,且也談到因為屋主人在國外,八月回台要處理跟整理私人物品,因為卡在農曆我們也同意讓他們可以慢慢整理私人物品(真的沒有很多東西)想說農曆過後應該可以差不多可以驗屋交屋了吧!結果從七月中簽約,到現在,都沒去處理,一直說建商有保固五年,我們八月十幾號想請問房仲提出什麼時候可以交屋驗屋的事情,變成房仲跟我們說,他要跟屋主確認,後來我們就約8/18屋主(已經回台不知道幾天了)在原屋去先驗水電(怕交屋當天耽誤大家太多時間),進去就由房仲提到簽約時,買家(我們)有提到滲水問題,屋主就說他們東西都留下來不搬,滲水問題叫我們自己去找建商,有保固五年,當下才有點火氣,房仲就處理摸頭,屋主才第一次打給建商(都過一個月了),簽約前我們也提到要請屋主處理,當下才會很無言,結果時候房仲介入聯繫建商,又變成建商防水才一年,怎麼到最後都要由我們一個一個確認進度跟狀況,我們想去看是因為屋主也是不想處理,房仲也說,如果屋主不想處理,他就自己出錢打針,當下覺得自己變很奧客,天哪⋯這不是我們交往前的權益嗎?我們哪裡做錯了,一直被催提醒要繳款匯到履約帳戶,連去看也要被見諒,這⋯⋯⋯⋯⋯
第二:房仲有沒有告知該屋有沒有漏水狀況?
沒有⋯因為他們的合約是打勾沒有,是我們提出問題,讓他們去請建商處理,但一直都不想處理,如上面我所寫的⋯
以上兩點是頗為重要,主要是您已經簽約了,就算您
之前沒進去看屋況,您也是簽約了,民法上屬兩造合
意,除非您能舉證簽約當下是被脅迫。所以簽約了,
就是比造合約來走,至於有人提到買漏水屋也算滿有
勇氣,如果房仲有於簽約前告知此狀況,您簽約了,
代表您接受您高興就好,我個人不會對漏水屋去評論
什麼。
再者您的訴求是屋主不讓人進去看屋況,因為時間帶
沒有說明清楚(我想既然上來這公開平台諮詢,有需
要將資訊說明,畢竟光聽單方面說詞容易偏頗,買方
權益要保障難道賣方權益不用保障嗎?並不是花錢就是
大爺-->此句並不是指原po有此心態) 如果您簽約後
即便簽約前有看屋況或沒看屋況,除非合約有特別載
記否則原屋主可以不用給進去看屋,等到交屋當天您
覺得屋況哪裡不妥請屋主或房仲處理,您覺得OK,同
意將履保內價金撥付。
驗屋不過,買方提出異議,要求賣方修繕到好,才同意撥款交屋。
所以買方自始至終都是同意以合約價格交屋的。
然而,當初簽約時所提之滲漏水情形,屋主並未主動改善,建商之漏水保固只有1年,也非簽約時所稱之5年,所以驗屋不過,要求賣方限期改善,要求銀行暫緩撥款,也只是捍衛自己權益罷了。否則,若遇到屋主擺爛,仲介卻拿著合約的交屋日期逼著賣方撥尾款,動輒數百萬上千萬的價款,明明驗屋不過,卻又要含淚撥款,試問買方的權益何在?
實務上,除非簽約時,買賣雙方均已明白滲漏水之情形,並載明同意以現況交屋,如此賣方就不得針對滲漏水提出異議。
漏水屋不是不能買賣,而是要釐清修繕的責任歸屬,若是由賣方負責,自然要修到好才能交屋,若是由買方負責,通常會委由第三方評估修繕所需之費用,再由買賣雙方商議是否從買賣價金中折讓。
另外,提醒樓主,要將驗屋的日期提前到第一次撥款代償日前的至少3個工作天,這樣你才有充分的時間跟你的貸款銀行溝通暫緩撥款事宜,撥款一定要你本人同意,萬不可授權代書與銀行照會。
屋主跟仲介一定會拿交屋日期作為要脅,揚言提告,樓主僅須強調,只是要求限期改善,並無悔諾不交屋(可提示銀行的核貸通知書為証)之意。
賣方賣屋,大多有資金的壓力與需求,真要提告,曠日廢時,也無必勝的把握,賣方通常耗不起。
仲介方賣屋,未能如期交屋且引起紛爭,輕則房仲個人記點解雇,重則整家分店業績獎金打折,真要提告,房仲方的代價也是不小。
實務上,擺爛的賣方所在多有,仲介方雖然跳腳,卻也往往不得不出面協商斡旋,甚至自己出錢修繕的,快則三五日,慢則兩三月,結局總是皆大歡喜的。
交屋的眉眉角角很多,大多數人窮其一生可能只能買一次房子,買房是人生的大事,一定要開開心心的交屋,若是委屈含淚交屋,就不值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