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實務見解,所謂「保固」之目的,在於使買受人(消費者)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更為有利之地位。出賣人(建商)若對於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買受人(消費者)不必證明瑕疵之發生,係交屋時即已存在,且出賣人(建商)也不得舉證證明無瑕疵而免責,因為保固之目的既在擔保,就是在確保保固期間內,標的物不會發生應由出賣人(建商)負責之瑕疵。然而保固責任之存在,並不是排除買受人(消費者)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主張,換言之,保固期限過後,若存有物之瑕疵,買受人(消費者)仍得為主張。因此,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建商對交付「房子」價值及效用,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在交屋5年期間,若發現房屋有瑕疵要儘速通知建商,通知後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上開權利都不會因契約設有保固期而影響。版主的房子若已交屋超過5年才告知建商漏水,就法律而言建商收取維修費用是合理的,若建商有誠意負擔部份費用建議版主大可退一步反而比較有利,以上謹供版主參考若有失言請原諒在下才疏學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