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day362 wrote:若是原價買回 房屋建...(恕刪) 台電外包施工有的等了,我們工地臨時電開挖費用繳了一個月,到現在還沒配,月底就要開挖做基礎,現在在收尾的案子,當初臨時水拖了有半年,還是先跟隔壁住戶借水
我反向思考,在這個險惡的社會,更無良的建商會直接放給他倒,付了錢拿不到房子的新聞時有所聞樓主已經過戶並拿到房子了,代表建商有心交屋.且非那種放給他倒的那種或許建商一時有什麼困難,枝節的事情雖不滿意,但絕對可以協調出結果的也不必抱持的拼到底的態度,期待樓主能有好的結局
我跟樓上差不多意見,跟那個地下室陽台室內到處漏水的建商(另一個討論串)比起來,永龍絕對不能說高檔建商,但多少責任會承擔(曾陪同業主驗屋,有瑕疵問題都還蠻負責處理,不一定高分啦,但大部分能及格),建議沒做好就跟建商談做到什麼程度或做好再交屋,彼此弄下去兩敗俱傷,本來買房子該是好事多可惜
楊海 wrote:我同事最近要買永龍2...(恕刪) 小弟是VA2買戶,目前進度為◆撥款部份:「先撥款後驗屋」是確定的,雖然我一開始也很反彈,把撥款先擋下來,要求先驗屋但問問其他買戶都已經在撥款再驗屋(沒撥款就不會通知驗屋)合約書裡也寫到「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關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註: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第十九條有關貸款撥付的條文規定)所以認了,去找客服看屋裡工況,確認沒有重大瑕疵後,也跟了但現在大樓案子太多,代書案子都在排隊,想讓銀行快點撥款讓我驗屋還是再等◆驗屋交屋部份:第一批撥款的鄰居,上週起已經陸續複驗完成,並開始交屋,聽鄰居說工務改善態度還算積極建商先確認房子工況OK,才會通知撥款驗屋◆公設部份:目前陸續趕工裝潢中,驗交屋時公設未完善這事,在購買時銷售就已先告知,個人倒有心理準備◆驗交屋客服部份:各案場驗屋客服不同VA2是1位經理+1位助理,應對2百多戶忙到焦頭爛耳,每天都在跑工地,所以偶爾語氣不好可理解除了「先撥款後驗屋」改不了以外(我先前酸了客服2次,客服本身表示也無奈),其他可以配合的客服就盡量配合◆使用執照部份:我是初期買戶,按合約書,104/10動工(實際105/1),原預定107/8拿到執照,最終下來是108/3客服回答是地震後,南市政府改成大樓逐戶檢驗,加上近期大樓案子增加,政府檢驗都在排隊但107/8月就已開放讓買戶去確認屋內工況,除了外觀(油漆之類)以外都已經完工,含浴廁使用執照下來前還不會作外觀類施工,所以那半年就幾乎沒有工人在進出,等執照從動工到執照下來花過3年,所以VA3抓4年應該是經驗值◆VA2住戶群與建商的交涉共識:正向面對,大家都先把心思放在驗屋上,正在逐戶改善交屋中ing[註]:小弟僅為了回報VA2狀況新註冊,非建商客服
先撥款才能驗屋無論如何還是很難理解...而且您講的那條合約應該是過戶後不得拒絕撥款吧...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上是寫到:第十三條 驗收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怎麼看都是應該先驗屋 >> 完成修繕 >> 過戶,撥款,交屋但看起來建商就用以下這條來要求住戶交屋...如果在未完成驗屋修繕的狀況下,這樣真的有效力嗎?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7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