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encesylphy wrote:
後來的現代政府利用容積獎勵鼓勵設計騎樓,這時的騎樓不能佔用,必須空出來給人走,不然,違法。
透過這種獎勵提供了騎樓,但是原本現代都市設計概念裡的人行道卻不見了。...(恕刪)
1. 政府會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2. 人民與建商違法,建商賺錢,人民貪使用空間
3. 人民建商違法後,政府鄉愿不取締,取締就抗爭找民代關說砍預算....(咦?依法行政?)
所以......
Terrencesylphy wrote:
道路不只是提供汽車行走,也應該提供行人行走。不能因為額外提供的行走備案"騎樓"出現了,原本的正式主角"人行道"卻神隱了。
在要求私人騎樓的同時,我們不要忘記了,政府的正事沒幹。全台灣大概只有台北市,在人行道這方面幹了正事。其他的大概都嗡嗡嗡,瞎忙虛幌一場,表示有在做事。...(恕刪)
的確.......人民建商談圖利益+公權力不彰.....這就是我說的共犯結構
(同樣道理出現在豪宅公共開放空間與獎勵公共停車位之類的議題上)
所以我一直反對騎樓的設計
道路設計對現有建物道路已經來不及了,但應要對現有騎樓占用嚴格取締,讓騎樓回歸原有功能
同時未來取消騎樓的獎勵與規劃+政府道路規劃時就要納入人行道.....
目前新建道路比較有這方面的想法....如五期,和緯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