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政策有問題就應該要反應,而不是動不動就要人不接受就搬走,要走的應該是亂訂政策的官員而不是住在這裡的人民。
台南人實在太能忍了,除了這全國唯一調漲追朔15年的房屋稅外,12年國教訂的國中升高中所需的多元學習成績滿分要求也是全國最高(服務學習50小時、嘉獎24支、體適能兩項金牌PR85),比較起來台南國中生是全國最累,反應多次都無效,每年會考後新聞還是持續會出現台南專屬怪現象(從第一次全國狀元落榜到現在分數能上建中還不一定能上台南第一志願),這些全國唯一都發生在台南。
tcsd wrote:
房屋是會一直折舊的...(恕刪)
chihung1105 wrote:
主題是稅,就針對稅的...(恕刪)
不好意思我只是針對回應樓上的鄰居作出回應,沒有想模糊主題。稅的演算法"概念"才是最重要的吧,為什麼要注重在"計算"?如果房子都會"必定"會折舊的話,那試問您現在在台南市買二手房(10年以上)會有多少機率比屋主當初的購入價低?既然是會折舊那怎麼會有大把人願意用比原屋主購入價還高來買進?以我現在舊家為例,20年前爸媽購入的台南永康透天房價為600萬,目前我們已經搬入新房,但卻有好幾家銀行打電話來詢問我們舊房子是否有想要借款,借款金額比爸媽當初買入的價格還高20%,請問您所說的折舊折到那裡去了?如果是這樣折我倒蠻想再折高一點.....
我覺得大家都只考慮到"計算"的問題,抱怨怎麼一下子漲那麼高,怎麼可以一下子回朔15年實在太過份了,這應該是因為大家只想看到數字上的變化,而沒有想到房屋稅的徵收概念,台灣人很多都沒有"邏輯概念"的思考基礎,所以才會有"鬼島""皇民""9.2""等有貶低意味的名詞出現。以我的想法,我也不喜歡我的錢繳給政府花,但房屋稅本來就要,該繳多少有固定的計算方式,以前什麼原因可以少繳或不繳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但不能因為佔了便宜所以就沒有道理,既然是少繳或不用繳肯定站在"賺到了"的心態上才有這種感覺,現在只不過是沒有"賺到了"的情況,把一切回歸到原本應該有的狀態,要追朔多少年也是政府的德政,不然為什麼不一視同仁全部都補回來,要我做就全都追幹嘛只追15年,但政府這麼作一定有什麼原因,我們應該探討的是為什麼這樣徵收的"邏輯概念",只要邏輯是對的計算方式都可以討論施行。多元就學的概念也是對的,但方式是不對,因為台灣跟歐美的教育觀念不同也還比不上,怎麼可以把這麼先進的觀念跟作法帶到台灣來,因為台灣人的教育觀念甚至整體社會的觀念都還沒到達那樣的程度,冒然實行也只是自討苦吃,吃力不討好,笨蛋政府自以為台灣人民水平已經很高。"別人都沒有台南卻這樣這是什麼市府神邏輯",我也蠻好奇什麼邏輯說明全台灣必須都一樣?這是什麼神邏輯,佔便宜的事可以全國一樣,但沒佔便宜的事就可以不一樣,這跟高鐵每個縣市都設站的觀點有什麼不同?
02933 wrote:
看單子上課稅現值是...(恕刪)
至於要跟國外比不是你先提出的?我才問要跟哪國比卻還要我自己去比所得資料?所以只是隨口說說?在歐美若所得跟我們差不多其實狀況並不好,應該沒有學習的必要,例如之前破產的希臘。歐美不是一切都是美好的,且很多政策都是環環相扣,而我們卻往往只想學半套。
不患寡而患不均,台南現在大家抱怨的點是不均,台灣就這麼小還要被細分為台南獨漲15年內房屋稅,另外回溯這個詞用在政策上有很大爭議,所以市長才會一直出來闢謠說這不是回溯想合理化政策,至於原因除了缺錢還有什麼?又不能漲太多到有舊屋補助的範圍。
我另外提出12年國教的問題是因為買房15年內的家庭中應該會有不少國小到高中的孩子(我們住的社區約10年,小孩子以國小階段居多),在台南國中升高中跟新聞每次在報的基北區有很大不同,台南目前會考只分ABC三級,多元學習成績比其他縣市難拿,尤其是超高標準的體適能,若體育不好要提早練,請家中有國中小學童要多注意,至於這個話題應該要有研究的人才分的清楚。(多元學習成績是升高中含在總分中的一項,與多元入學不同)
為何追溯15年?台南市政府如此說
但是,個人是看不出關聯性
因為各縣市自己有一套做法
法律的概念是適用者作法一致
反正就各有不同玩法
http://www.tntb.gov.tw/_document/download/106House_Tax_QA.pdf
十二、為什麼其他縣市沒有調整舊屋?
答:(一)原依財政部 99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596590 號函釋規定,
重行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於重行評定後新、增、改建之房屋,
因此臺北市、新北市與高雄市等,於 103 年訂定新標準單價表時,
受限前揭函釋規定,僅適用於 103 年 7 月 1 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新
建設籍或增、改建案件。
(二)財政部檢討前揭函釋之合理性,於 103 年 11 月 5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304636460 號令釋廢止前揭 99 年函釋規定,各地方政府得視地方
實際情形自行決定所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適用原則。
(三)本市是以民國90年6月房屋稅條例修正,所以訂定90年7月1日以後設
籍的房屋均適用,是有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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