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樓主簽訂合約的時間內政部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在110年1月1日起有生效新版本,在第二十條有新規則:二十、房地轉讓條件(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不過政府不是要打投資客,但新版卻規定建商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