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歸仁 陽光靚巷

carousel1980 wrote:
請問您確定您沒看錯地...(恕刪)


我已經說過了..就在我家附近
用散步的也不超過5分鐘

躲~~我幹麻躲
誰又躲在網路了
留~~我又留下了什麼證據
你這樣說 我是不是也可以告你毀謗

剛開始蓋的時候
早上我上班8點就看到一大堆水泥車來來往往
晚上回家7.8點的時候還是看一大堆水泥車在排隊等著灌漿
我是說水泥好像不怎麼養護
又不是說完全不養護
而且是以我自己個人的意思說
要是我...我不會買這樣而已
我買不買還要建商報備嗎

刑法311條
其中一條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罰

如果建商自己覺得不算是可公平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的話
連一個企業經營的社會責任及受評論的氣度都沒有
那麼我想該建商也可以收起來了

你有買
那麼我恭喜你買了新房子
你還沒買打算買
那麼我恭喜你即將買新房子

最後要跟你說
我敢說就是我看到的
其他我沒看到的我並沒有說
但也好過你
一聲..終滑
一句..台灣小哥小
連正名都不敢說的人
來指正我說話要負責任似乎沒什麼說服力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指教啦
什麼是網路毀謗罪?
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毀謗罪成立的要件:
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網路毀謗及恐嚇的法令
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既然都把刑法搬出來了以上請參閱謝謝
建議可以把網頁照相起來當成您覺得對您最有力證據
而小弟也會照相存證守護自己的權利
我不是來參加辯論大會的,只是您最後對於我個人的私德評論令我覺得好受傷~
樓都歪了!
雖然多點法律常識也不賴

要買也要有錢
有錢也要喜歡
喜歡也要緣分

我兩個朋友都買這案藏
看他們雖然貸很大卻幸福的模樣
也很替他們開心

現在哪棟房子蓋很慢
都比快的
但我相信商譽是賺錢的根本

宗大蓋的房子離完美雖然還有一段距離
但口碑也算不錯了
何況誰蓋得出以完美為句點的產品呢?

喜歡就買不喜歡就看看
話多不是不好
只是有時惹人厭
尤其是已下訂的住戶


好像是建商代表來著???

一句話! 我也不會想買 "陽光靚巷"

以上

報告完畢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