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站務37 【台灣法律網】
Q:李老伯有一塊地位於道路兩旁,最近因為道路拓寬,與需用土地人雙方協議價購不成,土地即將被政府徵收,可是李老伯不想要領徵收補償費,想要求土地作為補償,經過洽詢鄰居地政士後發現只有區段徵收才可以領取抵價地作為補償,一般徵收只能領錢,究竟什麼叫做徵收?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有何不同?
A:一、所謂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上級所有權,運用公權力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在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前提下,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強制補償及取得私有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二、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有何不同:
1、 徵收之原因不同:一般徵收之原因均屬公共事業之需要者;而區段徵收均屬開發建設及促進土地利用者。
2、 徵收之範圍不同:一般徵收係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區段徵收係就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徵收。
3、 徵收之核准機關不同:一般徵收案件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區段徵收之核准機關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4、 徵收之主體不同:一般徵收由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才被動辦理;區段徵收由各級主管機關因應實際需要主動辦理。
5、 徵收補償之方式不同:一般徵收以現金補償為原則,國防設備及水利事業之徵收,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區段徵收係以現金、土地債券及抵價地予以補償。
6、 公共設施之不同:一般徵收由需用土地人自行使用徵收取得之土地,無所謂法定公共設施之事宜;區段徵收後,需設置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並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有。
7、 禁止事項及期限不同:一般徵收,於公告徵收之日起,禁止土地分割、合併、移轉、設定及增加改良物、採取土地變更地形等,但無禁止期間之限制;區段徵收除禁止有關處分登記及建築外,亦禁止採取土石及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地政局
第六點
公共設施之不同:一般徵收由需用土地人自行使用徵收取得之土地,無所謂法定公共設施之事宜;區段徵收後,需設置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並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有。
一般徵收 讓政府 任意而為
區段徵收 才是真的用於公共建設!
林雪娟報導
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東移案爭議不斷,「反對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東移自救會」
認為市府沒有誠意溝通,將提高抗爭強度,目前自救會以東區為首,
未來也將東、北區民眾串聯,全面抗爭。
自救會成員對於市長賴清德在市政會議上的發言相當不滿,甚至以罹患癌症的病人來
形容居民,讓居民相當不悅;目前自救會推派陳致曉教授擔任發言人,
且反駁市府說法乃泯滅事實,且認為土地徵收的不正當性。自救會強調贊成鐵路地下化,
但應遵守「公共建設需採最少土地徵收的方式為之」與「土地徵收應嚴格踐行程序」的憲法精神。
自救會不滿的說,他們原本期待能與賴清德平等對話,但賴市長一方面強調要與被徵收戶溝通,
事實上卻選 擇僅與交通部召開沒有被徵收戶的的閉門說明會,
且不斷發布不符事實的訊息,既然賴清德選擇搶奪台南人祖產,
已不適任為文化古都的市長,自救會未來將提高抗爭層次,並且東區、北區大攜手,
提高抗爭層次,不惜以血肉捍衛家園。
賴清德搞了一個沒有住戶, 只有官員,媒體與新聞稿的說明會.
他們在抹黑, 在說謊
(1) 新聞稿說沿線住戶相紛紛質疑「鐵路為何不西移要東移?」. 錯!
我出席四場賴清德躲起來的說明會, (東區兩場 北區兩場 賴清德皆未出席)
大家的質疑是「鐵路為何要東移, 為何不能在原軌下方做永久軌?」
台南市府搞東西岸分化! 政府刻意分化人民, 可恥!
(2)新聞稿說 「居民卻只能得到少數補償費,反對徵收開挖」. 說謊!
補償費從來不是我們的訴求! 台南市府要把我們打成貪心的人掩適他們自己的貪婪!
(3) 新聞稿說 「許俊逸表示,絕對沒有東移的問題」. 說謊!
睜眼說瞎話! 96年非東移案經費金額都已由總統令提到.
(4) 市府官員為何一再配合交通部說謊,抹黑? 賴清德選擇金錢, 而非人民!
(5) 一個需靠官員說謊,抹黑受災戶的建設案是好的建設案嗎?
(6) 最偽善的是,這個新聞稿還強調「一定會加強與拆遷戶溝通」.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這樣夠清楚了吧 區段徵收是指土地重劃後部分做公共設施使用 部分由地主領回抵價地
就類似重劃區的做法 部分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學校 機關用地 公園等)部分重劃後供地主領回開發
現在徵收的範圍未來完完全全就是公共設施用地(公道及鐵路用地)是問抵價地在哪
你要滿足上述區段徵收的條件 那不就是要把鐵路緊臨的街廓一併納入徵收範圍
才有辦法重劃後作為抵價地之用 試問不是跟你所言減少徵收範圍背道而馳
我真的不清楚為何自救會會緊咬著這個論點不放 完完全全就是錯誤引用
請個代書或地政士討論應該沒那麼困難吧 再繼續跳針堅持己見是沒有任何幫助的
再來 真的一定要去跟政府談賠償和後續搬遷問題 這個不是你願不願意搬的問題
沒談形同放棄抵抗 也多拿不到任何補償 政府照程序跑法理完全站得住腳
到最後房子拆了 補償也沒多得 兩頭空 爽的是政府 省一本原本可以多拿的補償
我已三番兩次的提醒 可以完全不甩我沒有關係 到最後你會知道我講的是真的
rowing66 wrote:
現在的情況 市政府劃...(恕刪)
抱歉,打錯,是平均地權第54條規定
我在這裡連同你的私訊一起回復你
rowing66 wrote:
第六點
公共設施之不同:一般徵收由需用土地人自行使用徵收取得之土地,無所謂法定公共設施之事宜;區段徵收後,需設置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並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有。
一般徵收 讓政府 任意而為
區段徵收 才是真的用於公共建設!
請問妳真的有看懂嗎?
我想跟你說....
你要斷章取義的曲解法條是你的自由
但是對你本身的困境沒有幫助
反而糢糊了焦點
另外
土地法我有選修,學分也有拿到
看這基本的法條還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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