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gest King wrote:
如果鐵路東移,把原軌道上面的地配給他們,如果不東移,就原地配回(因為軌道比現在鐵路寬一些的關係,
也許配少一點),為何是道路用地?下面也不是隧道,蓋個兩層樓有什麽問題。
你講的真矛盾,剛好相反。
如果因為徵用,就可以不用市價補償,那還真是搶奪民地。
如果不東移,因為要多設六米臨時通道,會擴大拆除範圍,如果東移,則拆除範圍較小,不管是原軌道上面的地或原地,事實就是永久軌路權寬度一定大於既有軌寬度,加上部分私有地將緊臨通風口、逃生梯,一定妨礙出入及使用,加上新開發建築依規定要留設法定空地,所以剩下配回的地還能有多少?當然啦,除非是大戶,不然剩下個幾坪,B大想蓋瘦高的兩層樓也是可以啦,但要先切結啦,因為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有規定,徵用期限如超過3年可以請求徵收(因施工期約7年),另外,每年徵用土地補償費為公告土地現值10%,非依市價標準,這是法令規定不是我說的算,就是B大所謂的搶奪民地條款,這就是現實…不然就去修法呀~~~

另外,B大說以台灣地理地質的狀況,高架是比較合適的。可以回答一下,會不會有拆遷戶呀??會拆比較少嗎??確實有很多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有無沒有拆遷戶的方法呀,乾脆反對地下化不是最快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