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spits wrote:
怎麼 登革熱 不是積...(恕刪)
這位大大您好,小弟人住台北,並不清楚高雄的情形,我們這邊公園我是覺得打掃的還蠻乾淨的啦,另外就你提出的疑問,可以一起討論。
Q1.空地被丟垃圾 這是全民造成個人利益問題,這怎麼被反過來說 是個人利益造成他人生活品質之類的問題勒?
A1.:開板大提到的是被檢舉草太長,並不是被丟垃圾,但其實不管是草太長還是被丟垃圾,都還是有清理的必要吧?另外,你說空地被丟垃圾是全民造成的,換個方式想,你怎麼證明是全高雄人去你的空地丟垃圾呢?再來,法律之所以常被人鑽漏洞,就是沒辦法一五一十規定的清清楚楚,就像開板大的例子,草太長,那要多少才叫長?被丟垃圾,那要多少被多少人丟,累積多少垃圾量才可說是全民丟的?就是法律如果規定的太清楚,一定會有人質疑這個數據得出的過程,那如果規定的不清不楚,又有漏洞可以鑽,所以法律會以比較包括的方式制定,如下列法條第2、3項才會沒有規定這麼詳細。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101.06.27制定)
第 4 條 本市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下列之義務:
一、應刈除高度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應清除廢土及廢棄物。
三、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之物品。
但是並不是被丟垃圾,屋主就活該倒楣要去收拾,你可以提出民事的侵害權利訴訟,請侵害人賠償。例如:你家空地被人家丟垃圾,剛好又被人檢舉要繳罰鍰,這時你就可以去提出上訴將裁罰撤銷。只是法院都是看證據的,所以一定要提出相關證明,如當場抓到,人證物證等,只是又要講很多在此不深入。
至於你提到的"這是全民造成個人利益問題,這怎麼被反過來說 是個人利益造成他人生活品質之類的問題勒?"這個部份,就因法律沒辦法規定的清清楚楚,所以才有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交由法官去判斷的救濟方式。
Q2.一個好好的道德問題 結果是 全部不管是好事壞>個人的好事....
A2.我想你可能誤會我前文中的意思,如果你家隔壁屋主的空地髒亂不堪,附近的鄰居其實不會去管誰丟或誰弄髒的,反正就是叫隔壁屋主清乾淨,我這麼說其實沒錯吧?可是空地屋主一定會說,這是別人造成的,甘我屁事,他就是必須要採我之前說的,提出救濟證明不是他,並請造成的結果的人賠償,所以並不是"不管是好事壞>個人的好事...."的狀況,而是現實生活中的狀況本來就很多。但是法律是以全民利益為基本去訂定,在你未證明這件事不是你做的之前,你還是只能接受,就像殺人犯說人不是他殺的,誰敢隨便放出來(雖然台灣判刑很輕),還是要調查相關證據才行。
最後,有時候法律不能完全因應社會情形,所以才有修法這個動作,在未修法之前,你還是受到法律約束,以上例自制條例來說,他說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要維護自己的環境這部份符不符合社會現況呢?我本身是能接受啦,除非等到某一天出現自動化機器人,由政府清理所有空地,包括私人,我想這條才要廢掉。
以上,不知道能否回答你的問題呢?有錯請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