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要求過戶放款才能驗屋
說是政府規定的
總覺得不合理
求解
如果不是,還請您協助更正。
原PO問題是過戶放款及驗屋,以上三件是獨立事件,過戶、放款(通常是指銀貸)、
驗屋,到這我想應該沒有太大歧見。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有提到買方若履行提
供過戶及申辦銀貸等相關資料後,賣方就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第十九條(貸
款撥付)就有提到除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或重大瑕疵買方不可以通知金融機構終
止撥付貸款給賣方(畢竟此時此刻房子土地已經是買方的名字了),預售屋買賣契
約書裏頭當然也有提到驗屋,也有提到交屋款,但很遺憾的是沒有說驗屋時間點是
在過戶前驗、放銀貸前驗都沒有談,就看您與賣方是怎麼談的,賣方要過戶完成銀
貸收到才來驗屋也沒有錯啊。驗屋後當然會有小瑕疵,什麼牆面油漆不好看、地磚
空心、鋁窗撞傷...等等,所以才會有交屋款這款項存在,目的就是要督促建商將
瑕疵處理好。至於心中小劇場說建商銀行錢拿到了就會皮條,交屋款一戶五萬好了
200戶就一千萬了,建商不會跟錢過不去啦。加上現在網路這麼發達,建商敢亂搞
我想建商也別想做生意了。不過話說回來,原PO問到的放款應該是指銀貸而不是交
屋款,交屋款是保障買方最後一道關卡,如果這兩種款項搞錯了,銀貸堅持不撥付
個人執業經驗有遇到建商直接寄存證信函,這部分要格外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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