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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房屋佔到別人的地?

我家的房子是跟別人買二手的,當時買可能也沒請人來鑑界,過了20多年才發現,事實上我家右邊的右邊就是我三伯父的地,三伯父兩年前把空地蓋個鐵皮屋租給別人,那時有請人來量才知道,結果就是我右邊鄰居佔到我三伯父的地,我家又佔到我鄰居的地,我家左邊也佔到我家的地,但是最左邊的房子屋主因為他的地會縮小,就耍賴說他沒佔用,當初量好就是那樣。

現在因為我右邊鄰居他們的房子已經算很老了,應該也逼近物理使用年限了,子女都嫁出去房子也很空,聽說其他地方也有置產,所以就很乾脆的拆掉,可是我家三年前才剛大整修,裝潢也花了,之前有跟他們談過好幾次可不可以賣我們,他們只說考慮看看,結果昨天收到強制執行的信,說15天內要提出申訴,我爸實在很不想拆,我雖然是唸土木跟土開的但這次卻好像幫不上忙,我爸是那種覺得小孩子什麼都不懂的那種家長心態。

想請問大家,像我家這種情況接下來要怎麼做呢?忘了說,佔用到的坪數約9坪,還有像最左邊那個屋主抵賴的情況是不是要請人來鑑界呢?其實一開始左鄰右舍有商量過,詳細情況我不清楚,但結果就是沒談成,想說是不是右邊鄰居故意這樣做想要抬高價錢,因為是我三伯父的關係他們才要拆,也因為這事大家都鬧的很不愉快。
2013-11-15 19: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屋 別人
看來是當初地政來鑑界錯誤,或是建商蓋錯,害妳們房子再蓋時蓋錯,蓋在鄰居的土地上造成每戶都侵佔隔壁土地,最好的辦法是將侵佔的土地請鄰居分割土地售於你們,若鄰居不願意,請上各區公所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為這不是個體戶的問題,是一整排,所以人數多,事情相對嚴重,也可請地政人員協助處理.已上自己個人認知,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點都不奇怪
台灣地震頻仍加上測量人員素質,技術....
20年下來大家都一樣會移個幾公分
趕快依行政流程在15天內去申訴吧!因為申訴中不會立即執行
這段時間大家再一起想想辦法
您也可以申請您所屬的這塊地鑑界啊
這樣左邊鄰居也得面臨可能暫用疑義的問題
對方搞不好很怕你,因為跟據民法772條,你可能因占有時效取得越界土地的地上權了,不過希望你還是好好跟對方談談
A哥發 wrote:
對方搞不好很怕你,因...(恕刪)


可是現在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了,應該是法院已判我們敗訴,是否已經沒有反訴的機會?而且對方已經在出售該筆土地,現在我們還有申請地上權登記的機會嗎?我們家在這件事之前完全不知道有佔到別人土地的,但佔有又有分善意10年、惡意20年什麼的,這部份我看不太懂,總覺得是不是要請個律師來協助我們,畢竟法律是保護知法的人。
無法知道雙方當事人的詳細請況,看看有無下列情況
1.善意占有就是你不知占到別人土地
2.建物的主體是不是有部分越界,這部分拆掉後會損失慘重或不能住
3.在做房屋修繕時鄰地所有權人知不知情,有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法律在判往往決定於雙方當初事源的表意間,外面的人看不到裡面的細節,細節會影響判決結果
土地是他的,他有他的主張,你也可以向法院主張善意和平公然占有,無過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多少也叫對方補償你們修繕費用

A哥發 wrote:
無法知道雙方當事人的...(恕刪)



1.善意占有就是你不知占到別人土地,這點我知道,只是法條上還有提到10年、20年問題,很久沒看了忘了這部份怎麼寫的。
2.建物的主體是不是有部分越界,這部分拆掉後會損失慘重或不能住,就是越界了,寬1.多公尺,長25.多公尺。
3.在做房屋修繕時鄰地所有權人知不知情,有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沒有。
法律在判往往決定於雙方當初事源的表意間,外面的人看不到裡面的細節,細節會影響判決結果
土地是他的,他有他的主張,你也可以向法院主張善意和平公然占有,無過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多少也叫對方補償你們修繕費用

可是我爸今天去找律師,律師說我們還是要向他買,而且價錢還是他們喊。
律師比較專業 令父應該已經向其說明狀況了 那大概就這樣了

網路上拉的 越界建築

亦即,所謂越界建築的情形,是指:
1、越界建築人為土地所有人:其餘土地使用權人則是為準用或類推適用之問題。
2、需逾越疆界者,僅為土地之一部分。如果是房子的全部建築在他人的土地,則
  不是越界建築,不得適用本條。
3、越界者需為「房屋」方可。至於具有與房子價值相當的建築物,例如倉庫、立
  體停車場,根據新修訂的物權法,也可以準用。
4、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5、越界建築人須非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二、越界建築的處理方式:
(一)鄰地所有人知道有越界建築情形,而不即時提出異議,阻止動工興修者,
   則事後不能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
(二)以價額購買越界之土地,或支付償金處理。越界建築如能舉證證明鄰地
   所有人當初已經知道越界建築,而未阻止興建的話,嗣後,鄰地所有人
   只能夠要求越界建築之人用相當價額購買越界佔用的鄰地。如果協議不
   成,也可請求法院判決判定。
(三)除此之外,根據新修正的民法規定,縱使將來越界建築土地所有人被認
   定為要移去或變更農舍的話,只要不是故意越界建築的情況下,也可以
   請求法院考量審酌公共利益、當事者的權益,請求裁量免為移去建物,
   而以價購或賠償的方式解決。例如,請求法院考量逾越地界與鄰地法定
   空地的比率、容積率等情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除去或變更,以顧及社
   會整體經濟利益。

第二條有提到 以價額購買土地 協議不成 可請法院判決 定價額

換個律師試看看 聽說律師懂房地產法律的不多

還有地上權因時效而取得,是拿法律的依據去跟鄰地所有權人講道理增長籌碼
真要打這種官司很幸苦而無結果。
就是很多人不懂私有土地是依法取得,是在法之下的所有權。把土地當成絕對的擁有,毫無彈性容易產生社會問題
盡量還是用調解,或請第三人居間協調,透過第三人讓鄰地地主知道你們也是有權利存在的

A哥發 wrote:
律師比較專業 令父應...(恕刪)


請問可以推薦一下懂房地產的律師嗎?
樓主的情形,其實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民法第796條或第796條之1 請求免拆。

如果訴訟尚未結束,可以主張上開條文,在無過失越界的情況下獲判免拆的機率很大;
但如果已經判決且確定,就難以再救濟了(收到強制執行通知可能就是判決確定了...不過建議還是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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