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簽訂的合約是明年1月31日前要完成主建物.....取得使用執照。
合約上是寫說如俞期未取得執照,每逾一日依房地價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若逾期三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房違約。
請問,現在建設公司說,可能要等到三~四月才能交屋了!這樣算違約嗎?還是說在四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即可。
若建設公司是在1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建設公司就可以在三~四月交屋就沒事了嗎?
可以詳細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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