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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某家沒有“誠意”的建商

是不是建商早專心經營商務旅館了?
很多建商本來都做得不錯
但後來都為了錢
讓人有是否已變質或改變初衷的疑慮了

fourfish0907 wrote:
t8f大大其實我們這...(恕刪)
阿...我看好久才看懂...
雖然我不是買那邊的...
不過嘉義建商好像都差不多這死樣就是了

字字血淚 行行誅心

既然都已經做網路孔了,為何不把線給拉呢?

搞不懂這個邏輯思維

真是增長見識了 合約真的要字字推敲
如果錢夠多
其實另一邊的莊園看起來很吸引人
fourfish0907 wrote:
因為不符合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當兩造見解不同時,找尋對自己有利的條件(建商的廣告海報有無出現社區)外,符合條例很重要。
我國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是卻沒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有對"社區"進行定義嗎?
luo6820 wrote:
我國有"公寓大廈管理...(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無論是連棟式平房以至高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凡此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以上是從崔媽媽的網頁截錄出來的

因此以我的認知,雖然名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一般的透天形式的社區也是可通用的
(建商的另一建案"XXX居",也是社區形式的,他們就有提撥公共基金。)

以法律而言,此建商是站的住腳的,因為政府在發給使用執照時,若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撥公共基金,政府當下就會收取
不然,使用執照是拿不到的。我在意的是,當初要賣房子的時候,不說清楚,後面才跟你說我們不是社區。當然你可以說,這是認知的不同,我只是要提醒大家,如果連這種基本的誠信都沒有的建商,對他後續的任何說法,你都得打個折扣。

fourfish0907 wrote:
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

這段翻成白話,就是所有權狀要有<共有持分>的部分,如果沒有就難成立。
請教hcc大大

我目前有三張所有權狀
一張是房屋權狀
一張是裡面的共用道路權狀 (1/9) (這是有共有持份的)
一張是外面共用道路權狀 (1/100+)(這也是共有持份)

目前我們共有持份的部份是道路,這樣算嗎?
但房屋方面因為建商故意一戶申請一建照,所以房屋土地權狀是分開的@@

所以只有道路共有持份是還是不行嗎?


fourfish0907 wrote:
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這裡說明了<管理和組織>可準用。
你們社區有共用大門或水電嗎?看看你的水電費是否有分擔公共水電費,另外有成立管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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