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正草案:...違建處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可得按次處罰~

建築法~修正條文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建造,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二、擅自使用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仍未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按次處罰;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令其限期修改、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
三、擅自拆除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前項第一款擅自建造之行為人不明者,令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不明者,令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除屬公有土地者外,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拆除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重點有擅自建造擅自使用
擅自建造不知是否指違建~
擅自使用~自己留意買的房屋用途吧~別跟使用執照的用途不一樣~


也就是說~
違建~政府沒錢強制拆除~
就罰到你自行拆除~

這招殺手瞷真強~
請注意近期立法院會不會通過~~
2013-06-23 21:32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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