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ko wrote:
H區的窗子、落地窗那些都裝上去了嗎?我怎麼記得還沒有哩
要跟換建商一定說可以的,只不過要補差價
我實在很擔心H區這邊交屋後的情形說
另外,本來有反映說H區這邊也要成立管委會嗎,後來想想這個點子不錯,
但是成立管委會對我們有何好處阿?!因為H區這邊不像是一、二期那邊有社區
的一些公共設施,需要管委會處理,還是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以H區這邊來說
成立管委會的用意呢?!
H區的窗戶是還沒有裝啦...
但是有先去看過3期那邊的門窗
開關時的平順度並不是很好

實在有點擔心自己家裡的門窗也會有這樣的情形
之前有提到<管委會>這個詞
用意比較是在於維護各位住戶的權益
或是當建物有明顯設計不良或是施工不良時
可以凝聚多數住戶的力量
向建商進行溝通...
當然~業外之餘
就是希望大家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

彼此互相幫忙留意住家周圍的狀況
或是搞搞團購啦...等等!
anna.ko wrote:
以現在來看1,...(恕刪)
針對這個問題,昨天有去詢問過某大學法律系教授後,其表示因為出賣人因產品瑕疵導致
買受人相關附屬設施損壞的部分,依照民法規定,出賣人除須針對瑕疵部分(漏水)進行修復以外
另外,針對因出賣人之產品瑕疵造成買受人之財產損壞部分須附連帶賠償責任(或是修復),但以
上規定須在一段期間內(並非無限期),另外就是買受人的財產損壞需為出賣人的產品瑕疵才有喔,
所以如果是因為我們自己本身答見採光罩或是裝設太陽能等造成漏水的話,就是我們自己要負責喔~
綜合以上,簡單來講就是說,在保固內倘如因為建商的房子漏水造成我們的財產受到損壞的話,我們
可以要求建商賠償;但是如果因為是我們自己搭建採光罩等,造成漏水進而影響到我們的財產損壞的話
,就是我們自己要負責任了!!
小弟目前尚在找尋民法或是消保法相關法規來佐證我自己的說法中~倘如我的說法有問題,惠請懂法律的
網友多多指教!
我們都在盲目地找尋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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