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l1968742 wrote:
你好,我是建設公司,...(恕刪)
很高興建商有出來回應,不過回應的內容和我的了解有些不同,不過建商很有誠意,寫的很多,為讓網友閱讀方便,我只好摘要重點分述如下:
一、 公司問樓主請問驗屋公司的驗屋標準是什麼,政府也沒有明文規定,驗屋合格標準在哪裡,樓主無言以對…。
說明:沒有無言以對,我說明就是以合約和建築法規為依據。
二、 公司問樓主侵權行為法律要件為何,樓主沒有回應。
說明:我沒印象張總有問這個問題,我有說明民法有委託的規定,就像打官司也不一定要本人出庭,可以委託律師出庭就好,我以此為例說明買方委託驗屋公司是法律上的權利,建設公司不可以拒絕。從以上的反應證明建商自己也承認有反對買方找驗屋公司的事實,但買方找驗屋公司的行為是建商可以拒絕的事嗎?
三、 驗屋前去對保是依雙方合約的約定,買方將銀行貸款委託公司辦理,並繳了代辦費給公司,公司依約請買方去對保並無不當,且對保不等於過戶,公司也會等驗屋完成後,才會去辦理過戶。
說明:驗屋、對保、過戶是不同的程序,這個說明把三件事混在一起說,我還真不太好解釋,只好簡單說,首先,合約並未說明驗屋前要去對保,第二,代辦費指的是過戶吧!和對保有何關係?第三,既然會等驗屋完成後才會去辦理過戶,那為何8/5初次驗屋,買方和建商對於瑕疵如何處理都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代書8/6就辦理過戶。
四、 公司也有詢問樓主,有急著入住嗎?樓主回答沒有。
說明:在協調找驗屋公司一事時,張總有說要找驗屋公司的住戶,排的時間會往後排,內人即在當下二次告訴張總,我們希望早點驗,張總在內人第二次再強調時才說「我聽到了」。由於驗屋日期並非買方可片面決定,所以,在建商刻意將驗屋時間延後時,我們只能配合,我後來也說服內人,對於驗屋時間不再堅持要先驗,配合建商給的時間來選。後來因為我們不願意在驗屋前對保,建設公司的業務還說那還要再確認驗屋時間(言下之意又要再延),只是已經和我們約定好時間的情況下,我們堅持,建商才沒有再延。以上相關訊息都有賴或相關「資料」可證明。
五、 公司今天才知道原來屋主這麼會精打細算,用心良苦所以才說不趕時間入住,原來是有罰款的。
說明:已經說過,內人希望早一點驗屋後入住,但建商擺明把要找驗屋公司的住戶排在後面,我只好告訴內人,我們既然希望有好的驗屋品質,有些事情(驗屋時間)被刁也是沒辦法的事,至於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要交屋,不然要罰款的規定,這些內容都在合約中,建商不用似乎都不知道的樣子,這也是我安慰內人的方法,因為總有個期限,讓他知道建商不可能可以一直拖延驗屋的時間。
六、 驗屋的主任也是同一人,斗南建案的窗戶品牌、壁磚及防水皆是同一家廠商施工,斗南住戶也搬進去住,也經過下大雨的考驗,住戶並沒有提出漏水要修繕的維修單。
說明:如果是事實那很好,沒有人希望住到漏水屋,但請建商公布這個建案名稱,以方便網友查證。或是我請教驗屋公司,請他們公布給大家參考。
七、 驗屋公司又用大量水灌注,牆面只有一小點填縫未填滿,而水又受到擠壓洞口又小,所以才會噴出水來。
說明:我看到的是驗屋公司用浴室蓮蓬頭澆水,這個是否就算是大量水灌注,就由大家自行判斷了。
八、 但樓主要求將浴室所有壁磚全部打除再上防水再上壁磚,這個要求是不正確的(因只有一小縫的問題)。
說明:會噴水的牆壁另一面有約60-70公分的水漬,上面有圖為證。
九、 樓主說打針只有1-2年的效用,我想是樓主的猜測,毫無根據。
說明:本公司最近也在蓋大樓,施工預算約11億,建坪逾1萬坪,所以也認識一些建築師,不論是驗屋公司的領班(也有建築師執照),或是我自己認識的建築師,都說打針沒用,約1-2年的效用。這不是我自己的猜測,貴公司這個說法要很小心,因為可能已經涉及影響我個人的名譽了。
十、 至於氣密窗進水要看測試方式是否正確,公司所用的是大同氣密窗品質受到肯定,在正常的使用下都沒有出過問題。
說明:上述的描述也沒有否定驗屋公司的測試方法不正確啊!如果貴公司覺得不正確就說清楚,我比較好轉告驗屋公司改進或請他們說明,或由他們向你們請益正確的方式,不然也很可能涉及影響驗屋公司的商譽。
十一、樓主在驗屋完成兩天就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自己提出要解除契約,理由是公司施工品質不良並要求135萬的違約金賠償樓主,公司依法律規定回函,要沒收價金並無不當,當然法院不一定會同意,但從這裡可以看出樓主稱要給公司修繕,但樓主卻提出要給135萬的要求,如果是要公司修繕應提出協商而非135萬的賠償金,所以樓主並非要公司修繕,而是要賠償金。
說明:我建議張總你向業務問清楚,當天驗屋從早上九點驗到下午五點,之後我和內人與貴公司的工地主任、業務又再討論修繕的方式到晚上七點多,若不是和貴公司在修繕方法上無法達成共識,我和內人又何必在已經辛苦一整天的情況下,還站著和貴公司的人又再討論了二個多小時。依合約房子如有重大瑕疵,買方本來就可以賣方違約的方式來處理,賣方違約依合約就是賠總價15%的金額,我就是依合約處理。不要倒果為因,內人原本非常喜歡貴公司這個建案的位置及格局,接待的業務很清楚,若非發生漏水又無法以治本方式處理的問題,我和內人又怎會與貴公司走向解約的結果。
十二、樓主提到公司隔天就去辦理過戶乙事,根本是樓主自行捏造,事實樓主並未去銀行對保,公司沒有辦法取得銀行貸款,不可能有過戶之行為,此事代書可以作證,樓主在網路上不實之指控,有傷害到公司及代書的名譽,請自行更正,以正視聽。
說明:我本來就說明我在驗屋前沒有去對保,我指的是代書在驗屋後隔天辦理過戶,解約當日貴公司還拿出過戶的資料,要求我們即使解約,但還是要負擔代書過戶的費用及相關稅費(不過經協調後,我們只同意負擔當初刷卡的手續費,至於過戶的費用由貴公司處理),內人最近才剛收到虎尾稅捐處退回的契稅(這部分因為稅捐處會退回給我們,但代書辦過戶已經繳納,所以在自備款取回的部份,我們未全數拿回),以上在我們和貴公司簽的和解書可證。今天看到你們這樣寫,真是令我意外和吃驚,貴公司居然說我捏造,那我和內人討論一下,看看是否公布和解書的內容,或是貴公司願意在隱去個資的情況下公布,我也可以。
十三、至於提到在同社區工程師有漏水之事,公司已經修繕完成,客戶也有自行測試好幾天,確認不會漏水後才進行交屋,這個不用問天的,打電話給公司就能解決了…。
說明:如果是真的,這樣很好,我想消費者付了錢,而建商提供妥善合理的服務,這樣就對了。
十四、蓋房屋都是手工打造,難免會有些小問題,(樓主在新北市買的房屋也是有請驗屋公司去驗屋也是有問題也是驗過三次才完成不是嗎?)
說明:新北的房子還真的都是小問題,至少沒有漏水。漏水對別人或貴公司是如何,我不知道,但對我而言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而且還是好幾處?
十五、公司新建案子客戶請驗屋公司來驗屋的是有,但比率不高。
說明:如果貴公司能支持不反對的話,我想找驗屋公司的比率應該會更高,這點張總應該不反對吧!
十六、我想客戶應該要適度的相信建設公司,希望不要誤會建設公司都是不負責任。
說明:不知別人如何?至少我不是對每一家的建設公司都沒信心,但建設公司是否讓消費者有信心,靠的應該是自己的努力、誠信和服務品質,而消費者也會希望每個建設公司都值得信任,期待貴公司繼續努力和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