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縣政府信箱留言反應,為什麼建案的使用執照尚未核發。回應如下:依建築法第70條「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先予敘明。次查台端所述案件領有(107)(雲)營建字第01151~1160號建造執照在案,該案並未依上開建築法第70條完成,故本案尚無法領取使用執照。所以,村玉是否有送修正案,羅生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