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只有在「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建商才可以順延交屋的期限。縣府進一步說明,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每逾1日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視同賣方違約,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除應退還買方已繳房地價款,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低於15%之違約金,對於預售屋之買賣雙方應多加注意。延遲交屋之行為,已經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建商確實履約,如未改善,可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