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建設公司已經函文給住戶,說要開始辦理過戶了,
裡面的內文說「請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回覆過戶同意表單,若無回覆則視同放棄權利。」
然後我有打電話問建設公司的小姐,她說是急著交屋的首批住戶期限是三月三十一,
但是她又說,四月三日前全部的住戶一定要辦理過戶,不然有罰款。
重點是:小姐說罰款是罰住戶。
初驗搞烏龍,覆驗還沒有下落,就急著把土地、建物過戶給住戶,
然後三天內要把銀行貸款給建設公司,這樣是正常的流程嗎?
(貸款款項撥款了,就會開始產生利息耶!)
我覺得我有點小不爽了,晚點逐一打電話給其他住戶好了,問問看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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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講:「我不是奧客,我只是想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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