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買過預售屋的大大們如果建商聲明不願意修改合約內容告知不簽約就是退款消費者就只能摸摸鼻子接受不平等條約嗎??打電話去消保處詢問也是告知沒有辦法處理這樣一來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主要還是想買到一間滿意的好房子由於沒有相關的經驗(生平第一次買房)會擔心到時候會不會有房屋糾紛感覺很困擾還請有經驗的前輩們能夠給些建議感謝
很多條款都跟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不符合像是房屋驗收保留款5%改成5萬雙方若有違約情形僅有買家需賠償總價15% 賣家頂多退款加利息交屋日30日後才由買方負擔水電瓦斯費用等 改為通知交屋後即由買方負擔感覺上所有條款都被修改為賣方有利想要求建商比照規定修改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