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看上一個在彰美路的新建案
由於是第一次買房(又是預售屋)
沒有什麼經驗
在審閱合約書範本後
發現了幾個問題
很多條款都跟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不符合
像是房屋驗收保留款5%改成5萬
雙方若有違約情形僅有買家需賠償總價15% 賣家頂多退款加利息
交屋日30日後才由買方負擔水電瓦斯費用等 改為通知交屋後即由買方負擔
感覺上所有條款都被修改為賣方有利
向銷售人員詢問後
告知如果要修改條款內容
自備款至少要加10%才同意修改(原是總價的20%)
不然簽約當天就是拒簽然後退訂金
奮鬥了十幾年
好不容易能買間房子
又怕會落入合約的文字遊戲陷阱
想問問版上有經驗的大大們
能不能給小弟一點建議
感謝
nnralin wrote:
建商看到大家的討論了(恕刪)
昨日下午建商也找我去談了
建商代表的經理很有禮貌
可是協商的內容卻一點誠意都沒有
合約"大致"已經修改成符合內政部定型化契約
還是有追加幾句文字來規避掉應負的責任
例如
1. 同意讓買家將驗收交屋保留款提高到5% 但又要求買方自備款提高至25% 讓買方自備款負擔更大而已
而且條款又追加說 完成修繕後賣方通知三日內就得複驗完成 並當日交付現金
2. 違約處罰條款 賣方如果違約 需要退還已繳價金及連代延遲利息給買方 並同時賠償總房地價15%之違約金
但賠償金額超過"已繳價金"者 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第2點根本就在玩文字遊戲 意思就是買方繳價款如果已超過15%
就算賣方違約 只要退還已繳款就好 完全沒所謂的賠償總房地價15%之違約金
然後那張"契約審閱證明書"
上面所寫的內容完全不合法 千萬不要簽
就是要買方同意放棄合約裡幾乎所有保障買方的條款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兩者如果發生不一致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效力方面:非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其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
(二)理由方面:由於個別磋商條款,係經過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約定的契約條款,相較於僅由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更能顯示當事人真意所在,自應優先考量,以避免消費者因忽略或難於得知其他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而可能遭受的不利益。
https://cpc.ey.gov.tw/Page/4432D6D5FA6677B9/05247f52-68e9-4eaa-af51-c696b53fc0b2
只是想在合法的保障內買到房子
真的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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