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讚幸福,公設才22%,地點也很好,就在員林大道旁,唯一的缺點是沒有管理委員會。
請問大廈和華廈的管理委員會有什麼不同,華廈不能自己組嗎?
PS這個建案超有趣,去看時,建商都沒印DM、也沒模型可以看,連空拍地點圖也是用上個建案的。
題外話,朋友在桃園有買到公設30%的大廈,為什麼員林的大廈公設比都這麼高><
vivi94 wrote:
不好意思 請問一...(恕刪)
存證信函
寄到最後都不繳
就走司法途徑, 走法院等法官判定是否要法拍還是.....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拒不繳納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的費用時,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積欠費用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經定相當期限以書面(如郵局存證信函、法院認證函或律師函等)催告該住戶給付仍拒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查封、拍賣欠繳住戶的財產。
(二)如果該積欠管理費的住戶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之金額達其建築物評定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一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其改善,如果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果該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甚至可以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仍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管理委員會還可以聲請法院拍賣其所有權。
(三)因此,對於這些拒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惡鄰條款」的規定,起訴請求欠繳的住戶補繳管理費並加計遲延利息,甚至還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讓或命其出讓其所有權或聲請法院拍賣。這些處罰都非常的嚴厲,住戶切莫掉以輕心。
vivi94 wrote:
不好意思 請問一...(恕刪)
一定會有人不願意當委員,甚至後面連出席都懶。
我們社區就是有這樣的人,開會都說要上班沒空之類的理由。
後來就決定有補貼擔任主委和財委每個月車馬費,但我認為根本不夠,
因為加上投資客屋主不住在這的,最後永遠都是少數幾戸在輪流。
建議可以直接在第一屆住戶大會就提出來討論,若不願意當的話就多付點管理費之類的。
關於錢的事情最好在第一屆就要討論定案,否則後面開會人數會很難過2/3(法規)。
另外,如果住戶人數很少,由於原營建署的管理規章範本是重大事項要達2/3才能決定
,建議要趁第一屆人到齊就修改只要人數過半就可以決定主委和財委等重大事項。
若是不繳管理費,則可以依法追討,這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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