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既成道路』,其實就是個惡法,不要把它想得多有道理之類的
它終究只是惡法亦法而已…
因為『道路』這種東西,根本意義上是國家要持有土地的所有權才能建設
只是台灣早年的城市建設十分的混亂,一堆擺爛的公務員完全沒有在管
造成了許多的『私設道路』
並同時也造成了許多屋主在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在這些私設道路的後方蓋了房子
最後產生許多糾紛
畢竟…土地的確就是該地主持有的私人財產,憑什麼要人無限制的『曾出借過就要永久出借』?
試問,若你一個朋友要借住你家的理由是『因為你之前好心的給我住了,那為什麼現在不肯?』這時各位有何感想?
但終究,私設道路後方的住戶也的確要通行。
於是既成道路的條款就出來了。
但要請注意,私人財產終究沒有義務要不斷承擔起借用給他人的責任,故本法的初衷,只是一個過渡性的條款,它所訴求的是『先綁上這個限制,讓地主不會妄動其他心思,然後政府部門盡速再提撥預算,以政府公告價格徵收此土地』,這樣就再無爭議。
但…這也就是被稱為惡法的原因了,因為立法者也就是公務員,公務員不為難公務員的情況下,此法律很取巧的並不設徵收期限,那在公務員們拿不到預算,或直接懶得要求預算的情況下,等於是變相的『永久充公』,也就是現在許多人認知的『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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