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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三十多年以上的路,因私人土地被圍起來

不如花錢請個地政士來幫忙吧,看影響到幾戶人家,大家一起出錢分攤。
以下為淺見:
既成道路要主張這是供"公眾通行"(代表不能說這條路只給你家走的,是民眾都能經過的)還有20年不曾間斷,這部分應該是要那個地主自己提供證據這塊"地"在這期限間有曾經"不是路"。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不屬於民法之物權。"

明確解釋『既成道路』各項權利義務

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單眼練武功 wrote:
私人土地住在裡面的人...(恕刪)

不是這樣解釋的
不是有替代道路就能廢除
如果地籍圖標示為道路
那就真的是道路了
對了,順帶補充一個要素給上面部分的法盲。

所謂的『既成道路』,其實就是個惡法,不要把它想得多有道理之類的

它終究只是惡法亦法而已…

因為『道路』這種東西,根本意義上是國家要持有土地的所有權才能建設

只是台灣早年的城市建設十分的混亂,一堆擺爛的公務員完全沒有在管

造成了許多的『私設道路』

並同時也造成了許多屋主在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在這些私設道路的後方蓋了房子

最後產生許多糾紛

畢竟…土地的確就是該地主持有的私人財產,憑什麼要人無限制的『曾出借過就要永久出借』?

試問,若你一個朋友要借住你家的理由是『因為你之前好心的給我住了,那為什麼現在不肯?』這時各位有何感想?

但終究,私設道路後方的住戶也的確要通行。

於是既成道路的條款就出來了。

但要請注意,私人財產終究沒有義務要不斷承擔起借用給他人的責任,故本法的初衷,只是一個過渡性的條款,它所訴求的是『先綁上這個限制,讓地主不會妄動其他心思,然後政府部門盡速再提撥預算,以政府公告價格徵收此土地』,這樣就再無爭議。

但…這也就是被稱為惡法的原因了,因為立法者也就是公務員,公務員不為難公務員的情況下,此法律很取巧的並不設徵收期限,那在公務員們拿不到預算,或直接懶得要求預算的情況下,等於是變相的『永久充公』,也就是現在許多人認知的『既成道路』……
想起一個故事

有位富翁每天給乞丐5塊錢
久了之後乞丐就覺得理所當然
有天 富翁買了一台車 沒給乞丐錢了

乞丐氣得大罵
你怎麼拿我的錢去買車!
丫你不去找代表 處理。再這問小惡魔?
kaku0330 wrote:
想起一個故事

有位富翁每天給乞丐5塊錢
久了之後乞丐就覺得理所當然
有天 富翁買了一台車 沒給乞丐錢了

乞丐氣得大罵
你怎麼拿我的錢去買車!


你的話改得真實一點應該是…

你在許多年前好心收留了沒房子可住的親戚,把一間空房免費讓給他們住,希望能渡他們過難關,結果住久了他們就認為房屋是自己的,某一天你要拆屋改建,希望他們搬走時,他們一家人就抗議起來(哪怕他們那時已有錢可買房了)
這種小事付錢不就解決了!
想請問你們,你的「土地」上,有沒有與其他道路相鄰?
有的話就自己開一條道路,一個出入口。
有相鄰的話,是無法申請既成道路的!
看一堆留言 XD ...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台北市很多巷弄都是私人土地 只要柯文哲沒辦法在停車格上編號碼收停車費的大致都是私人土地 ...

BTW, 台北市可以用自己的地收停車費, 是不是也該讓看似公家的私人土地持有人收停車費? XDDD
等等
鋪了柏油地就要讓道阿?
那我趕緊去山上鋪一些
阿 丹 wrote:
這個我最近處理過柏油(恕刪)


丹哥你應該錯了 你的案例經驗不適用在此

地主最大 基本上無解!!
依造你這種說法 哪天有人跑去你家 然後鋪柏油 利馬變大家可以使用的地 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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