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建物為債務人自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落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三、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依現況拍賣。買受人應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若經建管單位認定屬違章建築而拆除之危險。
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皆應附於標封內,開標後不得補正。
問題詢問:
1.第二項 坐落權不明 是什麼意思?
2.第三項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由於自己想買來自己居住 但是並無這方面的資訊希望大家能不吝嗇給於指教!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