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附表 詢問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建物為債務人自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落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三、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依現況拍賣。買受人應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若經建管單位認定屬違章建築而拆除之危險。
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皆應附於標封內,開標後不得補正。
問題詢問:
1.第二項 坐落權不明 是什麼意思?
2.第三項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由於自己想買來自己居住 但是並無這方面的資訊希望大家能不吝嗇給於指教!
感謝大家
2016-10-01 18: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拍屋附表
第三項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房子是違建,沒有 房屋所有權狀
1. 坐落權不明 = 只有地上權,沒有土地所有權,所以後面提到[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2.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 建物沒有權狀 (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權狀登記不是強制性的,合法建築也可能沒登記
民國60年時代的房屋很多這樣,自地自建也可能沒登記
違建不能登記權狀也是其中一種可能 (是否違建要看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不是看權狀)

這種沒有產權保障、只有地上權、有可能是違建被拆除的房子,價格應該很低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1. 坐落權不明 =...(恕刪)




肚子三層
非常感謝您的回應
難怪價格非常便宜 所以房子被拆了話
買方不就什麼都沒有了!
1.第二項 坐落權不明 是什麼意思?

興建建物在他人土地上,往往都會先在土地上設定物權或與土地所有權人訂定債權契約(如租賃土地,或使用借貸之契約)後,再進而興建房屋,當然也有無權占用土地就興建房屋。

先就物權來看:
該建物占用土地並無地上權、典權存在,因為進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執行,一定會進行建物測量,也會調閱建物所占用土地之謄本,謄本上債務人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一定會顯示出來,法拍公告時也會顯示出來,沒顯示想當然而就是沒有上述物權關係存在。

就債權契約來看:會寫坐落權不明,就是原建物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有無跟地主簽訂租地建物之契約或其他使用借貸關係而占用,經調查仍不明,可能後續發現原債務人真的有跟地主簽訂租賃契約,此時就適用民法426-1,原租賃關係接續存在,原地主在租約期間無權要求你拆屋還地,但也可能根本什麼約定都沒有,那後續就要面臨地主要求拆屋還地的風險。

另為避免拍定後,地主忽然提出租約表示他有土地法104及民法426-2主張有優先承買權,所以才有可能後續有優先承買的告示。

2.第三項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未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該建物無法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也可能面臨是違建被拆除的風險,無法保存登記也無法以該建物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去向銀行借錢。

基本上看到第二點就可以說掰了

通常這種狀況都是屋主買回,或是地主買回
買了,你不知道會遇到什麼土地房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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