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定遭解約,建商這樣賠才公道
房市正熱,近期有不少民眾明明已經支付定金,就突然被各種理由要求解約,更傳出有可能是因為建商認為營建成本暴漲、價格已不符合現今市場行情而止血,但如果遇到建商違約該如何自保?專家建議,民眾應以2個時期來看,釐清毀約時間究竟是簽訂買賣契約之前、還是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可要求的賠償也不一。
民眾買房看屋時,很常見為了搶先卡位便宜早鳥價,於是先付一筆小額的小定「意願金」,用來代表買房誠意程度;或是當買方出價時,價格有落差,建商或是代銷要再請示公司送審,會先要求買方先付,類似「斡旋」概念。
而常規來說,根據內政部規定,簽約前都有「5天的審閱期」,可以把合約書帶回家仔細閱讀並做最後的財務評估,而在經過5天以上的合約審閱期後,可確認「小定轉為大訂」,並且正式簽約及繳交簽約金,但尚未正式簽約前,假設建商反悔想解約或加價,而買方不願意再多出錢,只要建商有確實將小定「意願金」退還給買方,就無違法疑慮,可自由轉售給其他買家。
不具名代銷指出,最近比較常聽到的是去年完銷的案子,可能看到房價漲幅大、一坪動輒漲了十萬元,因此想毀約不賣房,雖然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觀感不佳,但其實並無違法疑慮。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指出,建商除了要退還訂金之外,根據《民法》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購屋族值得留意。
但假如民眾屬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遭建商毀約,則建商應退還訂金並賠償總價最高10~15%的違約金,相對嚴重。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舉例,購屋族買1間1000萬元的房子,預售階段先付了10%、也就是100萬元的訂金,建商違約不賣除了得要歸還原本已付的100萬元之外,另外多賠100~150萬元。但要注意,有些建商可能會以退已付訂金加10%含糊帶過,此時就要特別小心。
值得注意的是,以預售屋來說,有時建商還會用銷售合約中的備註「建商有權利不賣」來論述,表明建商有權不賣房,但根據《平均地權條例》:「建商不得約定保留出售、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民眾若想據理力爭,也可蒐集紀錄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另外,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頂新律師建議,房屋買賣屬於合意行為,即使違約需要賠償,可以先透過存證信函正式催告,若不積極賠償,則可優先選擇「調解」之方式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再考慮透過「民事訴訟」之方式爭取權利。(王鈞生/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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