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某預售屋建案,也追了一陣子,還在跟建商商討時,他就用Line傳了電子審閱書,當時沒想太多也不以為意。
後來一時衝動就付了訂金,也拿了紙本審閱書,回家跟家人商討後,決定放棄。
就在付完訂金的第四天,詢問建商能不能退訂,結果建商說,之前就已經給過電子檔審閱合約書,所以訂金是不能退的。也強調當初公司規定有說下單並付款訂金後,無法退款。
請問後續我該如何處理?麻煩大家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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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簽約前預售屋訂金能退嗎
只能找消保官了
正常都由5天審閱期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一、依照民法第248條規定當契約當事人的一方,將定金交由另一方受領時,就推定契約已經成立。
二、如果已經給付定金給建商,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瞭解定金是否可以拿回來:
若簽訂的是定型化契約,建商於簽約前應給予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的機會。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時,不能要求消費者預先給付定金再提供契約書。
契約審閱期規定為5日。而你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契約審閱期規定為5日)的機會,那麼你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何條款因你未事先審閱契約,無法事前與建商磋商修改,事後建商又不同意變更,致影響你的簽約意願時,如此或許可以直接要求業者退還你已付的定金。
但如果你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建商依法可以沒收定金。
支付定金後,如果該房屋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該由業者來負擔,消費者可以依照契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買賣契約書為建築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其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倘不動產開發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書,又不提供一定期間內(不少於審閱期間之日數)業者需無條件返還定金之情形下,則該定金(或一定費用)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致影響購屋人做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自由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客戶太多,他們最近都用傳的XDD
預約金:無條件退
簽約前訂金:須在審閱期五天內(即使備註不得依任何理由退訂是違法、不成立的)
如果你說明的情境沒錯誤的話可以參考下:
保留好你的證據證明是審閱第四天提出的,舉凡文件、Line....;同時磋商銷售員,如果仍堅持,並同時寄出存證信函到建設公司(去書局買+網路都有範本),至於不清楚可以諮詢各縣市消基會(如果遇到消極的窗口就換個縣市打!!)
參考: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 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 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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