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下訂一預售屋,共有將近600戶,
審閱合約內容發現除預繳半年管理費 汽車車位清潔費外,還要加收一次的管理基金 一坪500元。記得建商本身就必須提撥一筆共同基金供使用,但又額外跟住戶再加收管理基金,且費用不低,這樣是否合理?
skymai14 wrote:
最近剛下訂一預售屋,(恕刪)
應該是多打一個0吧 600戶社區一坪50蠻合理的
抑或合約可能誤繕?
這種收費方式蠻常見的,通常怕交屋後有人拖延或之後收費的方便性
都會在契約說要"預收六個月"
但實際啟用開始扣這六個月管理費的時間通常都是交屋後至少過半年以上吧
建商會另外再通知預繳的管理費從甚麼時候開始扣
樓主是怕建商沒有提撥公共基金,還逕自要買主付費吧?
只能說這種機率實在不高
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沒有提出繳交公共基金的證明,連使用執照申請都會有問題
就不用說後面要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後移轉登記所有權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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