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一個新大樓社區,有住戶在區權會的提案單上提案"請在區權會中由全體區權人共同表決是否可以在自家陽台增設統一款式的氣密鋁窗(不突出牆面)",但是社區管委會卻以"增設氣密鋁窗屬於違建且不合乎消防法規"為理由而沒有在後來的區權會中由全體區權人共同表決。
請問各位達人此社區管委會的做法合理嗎?
Ari73 wrote:
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四條規定...(恕刪)
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二項:
本原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建:指改制前原臺中市轄之八個行政區內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三)新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後興建之違建。
...(恕刪)
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四項:
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含原舊違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拍照建檔列管暫免予認定,簡化行政流程。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一)符合第七點、第八點違建之修繕規定者。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僅在陽台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
拆除者。
(三)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已
計入建築面積之空間,加設門窗或外牆。
(四)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
(五)合法建築物外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建之雨遮,其淨高超過四點
六公尺且淨深未超過一百五十公分或位於三樓以上淨深未超過六十
公分者。
(六)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簷高在三公
尺以下,寬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
(七)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搭建透
明棚架,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面積合計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壁
體者。
(八)屋齡超過二十年屋頂加蓋防水層(如雨棚)簷高未超過二公尺,非做
為居室使用者。
(九)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
),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非做為居室使用。
(十)守望相助崗亭等類似物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高度在二.七公尺以
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
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
(十一)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但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應查報拆除。
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五項:
新違建應依本市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及拆除計畫辦理。但符合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者,得拍照列管暫免認定。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
保存維護者。
(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不同意設置,經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制止不從者。
...(恕刪)
連結: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