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達人如果在買新屋時看到以下的條文內容還會想買嗎?會覺得條文內容合理嗎?“若房屋有瑕疵時:賣方保證在保固期內無償盡力修復,若已超過保固期,則以買賣雙方協商共識來處理。買方保證不透過網路、傳播媒體、掛布條、發傳單……等等方式散佈房屋瑕疵訊息,買方若違反此條款,需支付賣方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八的違約金。”
分享你21年前西屯購入3房華夏交屋時浴缸因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時砸破一個洞2公分*4公分交屋人員說盡力補漆跟你說的合約一樣我想就是帶浴缸是連磁磚起黏住加上泥水工程麻煩就同意他用捕的一年後開始鏽蝕直到去年賣屋後才拆除你說呢有時候堅持自己的權益不用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