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房屋買賣特別條款契約書內容的合理性

請問各位達人如果在買新屋時看到以下的條文內容還會想買嗎?會覺得條文內容合理嗎?

“若房屋有瑕疵時:
賣方保證在保固期內無償盡力修復,若已超過保固期,則以買賣雙方協商共識來處理。
買方保證不透過網路、傳播媒體、掛布條、發傳單……等等方式散佈房屋瑕疵訊息,買方若違反此條款,需支付賣方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八的違約金。”
2019-03-31 15:15 發佈
The Dream Maker wrote:
請問各位達人如果在買...(恕刪)


你說呢??


怎看都不合理
The Dream Maker wrote:
請問各位達人如果在買...(恕刪)

第二段.......
箝制言論自由,假如買了個漏水屋還不能說給別人聽,這啥道理
有疑慮就不要簽



vincent8729 wrote:
第二段.........(恕刪)
The Dream Maker wrote:
請問各位達人如果在...(恕刪)
無理的要求!

這部份建議直接到當地縣市政府的地政單位,有一個單位是專門審契約的。

去申訴,讓公單位來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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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西屯購入3房華夏
交屋時浴缸因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時
砸破一個洞
2公分*4公分

交屋人員說盡力補漆
跟你說的合約一樣

我想就是帶浴缸是連磁磚起黏住
加上泥水工程麻煩

就同意他用捕的
一年後開始鏽蝕

直到去年賣屋後才拆除

你說呢
有時候

堅持自己的權益

不用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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