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間公寓在五樓,那間公寓一個樓層有2戶,總共有10戶。公寓電梯壞掉了必須爬樓梯,已經壞了5年了,那邊的住戶也習以為常,所以沒有人要修。因為我剛買下來,每天爬樓梯很累,想要維修,法律上我該怎麼處理呢?如果我自行維修自行使用可以嗎? 那棟公寓是民國84年7月竣工的,在台中市,好像沒有管理委員。
k743290 wrote:我買了一間公寓在五樓...(恕刪) 基本上一二樓應該直接放棄了,三、四、五樓應該有機會啦,只是沒有管委會,光那台電梯事情就很多要處理了,維修完後,日後固定的保養費用,還有每月的電費。
這事情沒有絕對你錢多就自己修,接自己的電把電梯設感應卡驅動只有你自己有卡對其它住戶沒差想用,大家來上法院提告告贏我再給你卡,然後再收管理費電梯還是公共財,但使用權是我,如此而已真正決定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PS.這社會就是敢的人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