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知道法條的幫忙一下,哪種比較直接有效.
附近開了一間不知有沒有登記的小吃店,並且還有卡拉OK在裡面,
位在台中市北屯區,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二.
因假設沒有營業執照這種比較難用公司法的違規項目處理,
有沒有那種直接對屋主開罰的那種法條或是哪個單位會比較容易讓對方感到有壓力.
還有住二能夠用小吃的名義做卡拉OK嗎?可以做卡拉OK嗎?
因會開卡拉OK的一般都是很能跟人家耗的,一般人也沒折.
有沒有人遇過用什麼方法呢?效果直接呢?己經忍受二年了.
有沒有直接的方法?
PS:因為噪音是環保問題比較難檢舉,因為都是不定時,且環保員到場時間有時剛好停止唱歌,
不然就是他們馬上停止當做沒發生過事情,所以不考慮.
非常感謝大家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