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和獎勵停車位的問題.......為了停車位暫時放棄買房的人

參考法條:建築法第102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
(為了停車位暫時放棄買房的人)

法定停車位,由於無法完成產權移轉,屬於無效的買賣,所以日後若有買受主建物的人跳出來主張停車位的所有權,先買者是無法用買賣契約對抗後買者的,而且因為停車位已經有所有權登記,也無法主張時效取得,後買者是可以隨時提出訴訟的,所以這種類型的停車位買賣是最沒有保障的,消費者買之前一定要看該停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

法定停車位上之編號只是約定某特定區域由某特定人單獨使用的便宜措施而已,該停車位的產權原則上還是屬於共有。

ps:小弟終於了解為什麼預售案都會強迫買一個車位,因為這樣以後人人有車位,可以大大降低後來購買中古屋入住新房客,因無車位可用,進而在法律主張「法定停車位」是屬大樓共有財產。

另作者:陳恭奕
出版社:智言館
書名:黑心仲介
第102-103頁中所述...
既然是法定停車位,那就表示我在房屋的總價中,明明已透過公共設施的坪數分攤了停車位的金額,那麼為什為還要額外購買停車位呢?

小弟心得...建商會在合約書中要買方自動放棄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力,然後又逼你重新買一個停車位,買方等於附了近雙倍價錢買車位,但.........在法律上,車位是屬於公共設施,仍然不是買方的,最多就是買方出了高價買了一個暫時的使用權,等到那天有個住戶不爽到法院抗議的時候,大伙再來吵,反正那時建商早不知道跑到哪去了,再說是大家自願簽合約書,所以建商也沒事....好像現在每一個建商都鑽這種法律露洞,實在夠黑心,

買停車位一定要注意是法定停車位,還是將勵停車位,或是增設停車位,在法律上定義是不一樣的喔

想了解原文釋議如下:
法定停車位的產權同樣須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辦理所有權登記,只是因為法停車位是依照建築法規所設立之建物的一定比例空間,本質上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公共設施,所以並沒有獨立的權狀,而是附屬在區分所有建物的所有權狀中,且在所有權狀中只能看到「共同使用部份建物」的持分比例,並沒有明確標示出其所有人、面積為何,所以從權狀上也看不出來有無停車位。至於一般公寓大樓停車位會有所謂的位置、標號等明確畫出停車位大小位置的措施,並非就表示該可與其他停車位區隔開來的那一小方格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所有,編號只是約定某特定區域由某特定人單獨使用的便宜措施而已,該停車位的產權原則上還是屬於共有。

而由於公共設施有所謂大公、小公之分,所以同樣地法定停車位也有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由部份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別。而依照法令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份不能與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份分開來買賣或賣給非區分所有權人,只能隨同區分所有主建物一併移轉。所以民間有許多的單獨購買公寓大廈停車位者,如果賣到的是法定停車位,由於無法完成產權移轉,屬於無效的買賣,所以日後若有買受主建物的人跳出來主張停車位的所有權,先買者是無法用買賣契約對抗後買者的,而且因為停車位已經有所有權登記,也無法主張時效取得,後買者是可以隨時提出訴訟的,所以這種類型的停車位買賣是最沒有保障的,消費者買之前一定要看該停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


法定停車位,由於無法完成產權移轉,屬於無效的買賣,所以日後若有買受主建物的人跳出來主張停車位的所有權,先買者是無法用買賣契約對抗後買者的,而且因為停車位已經有所有權登記,也無法主張時效取得,後買者是可以隨時提出訴訟的,所以這種類型的停車位買賣是最沒有保障的,消費者買之前一定要看該停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

法定停車位上之編號只是約定某特定區域由某特定人單獨使用的便宜措施而已,該停車位的產權原則上還是屬於共有。
2013-04-20 7:05 發佈

a9320450 wrote:
參考法條:建築法第1...小弟心得...建商會在合約書中要買方自動放棄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力,然後又逼你重新買一個停車位,買方等於附了近雙倍價錢買車位...(恕刪)


對這條規則有很好奇心,我看了看預售合約書,就是沒有這一條,還好第一步沒有放棄什麼權利,但也沒有花錢買車位[觀望心態],有沒有達人解釋房屋是否一定要有法定停車位?
我賣你一間房子~~
如果你放棄法定停車位~~我就賣你500萬~~
如果你不放棄我就賣你600萬~~

你如果放棄了~我賣你500萬~你還是可以花100萬跟我買個車位~~

反正~~房子加車位我就是要收600萬....

上面的法條會遇到的問題是~~你去買了個車位~自已卻沒有房子在那個社區~~
所以基本上你並沒辦法"共有",而又沒有獨立產權,所以你買了等於無效~~

等於你買了個"永久使用權" 所以他會說,你在"所有權"的爭議中會輸掉~~問題是使用權也是合法的契約之一,還是可以有討論的空間的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我賣你一間房子~~
...(恕刪)


我同意樓上大大的說法,是買一個使用權,而且是合法契約使用權,但後來我問朋友這方面的問題,難道不能有100%肯定永久使用權嗎....朋友答案是不可能永久使用權,原因是....

契約權限<法律權限<憲法權限.....所以契約跟法律抵觸,契約無限,所以如果有後來住戶在法律上主張有法定車位使用權是站的住腳的,所以建商才會強迫大家都買一個車位,盡量降低這類問題日後發生的風險,只是降低但卻沒法避免....

有些中古大樓沒車位,但卻有車位可以抽簽,這就是早期建商並沒有買有販售法定停車,而是將停車位產權交給大樓住戶共有,若大樓車輛多於停車位,為求公平就是抽簽了...現在建商,什麼錢都想賺,他們的專業團隊,專業律師團游走法律邊緣,可憐的只是小老百姓了
停車位所有權根本就不是那本書講的那樣。

法定停車位指的是建造房屋的人依建築法規應在建築物內配置的停車位,停車位是限定供該建築物所有人使用。

獎勵停車位是指增設該停車位供建築物之所有人以外之人使用,而減輕公共停車位設置需求的停車位。

二者跟誰有這停車位,停車位該如何依「民法」及「土地法」登記所有權根本是兩回事。

坊間的說法只是便於區分「日後」停車位可否單獨讓售的說法,根本與停車位的所有權屬誰無關。那本書並不是停車位的所有及使用法律關係的聖經,因為我相信連作者自已都搞不清楚。
為了停車位而放棄買房?會不會玩太大了呀!

a9320450 wrote:
法定停車位,由於無法完成產權移轉,屬於無效的買賣,所以日後若有買受主建物的人跳出來主張停車位的所有權
是無法"單獨"完成產權轉移,必須依附房屋一同轉移。
法定停車位跟獎勵停車位差別是在登記方式,前者登記成共同使用,後者單獨登記。
共同使用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公設,有買車位的人權狀上就會持份車位的坪數,沒買的人就沒有,所以沒買車位的人要來主張車位的共有權,我是看不出依據在哪裡,不過你講的這種狀況會發生在一種case,當不肖建商把車道面積灌在所有人共同持有之公設裡的時候。

正常的平面車位持份面積大約8~12坪,因為除了停車的格子之外還有車道跟車位間的空地,假如平面車位登記只有5坪,那就是這種case了,不肖建商這樣搞是為了多賺錢,因為車位是賣一個總價的(不管你登記幾坪),而公設可以多賣錢,車位少登記5坪,灌在公設裡,假如一坪30萬,又可以多賣150萬了。這樣一來,因為車道是所有住戶所共同持有,也就是大家都花了錢了,沒買車位的人卻花了錢買車道,所以可能就會有糾紛。不過上面講的是很少數的不肖建商,實際上很少發生,車位的持份坪數都是包含車格跟車道。

法定車位的登記法是比較符合集合住宅的管理方式的,因為是共同持有,所以才可以訂定規約去規範使用方式,便於維護社區的環境整齊,像我找房子就會排除設有獎勵停車位的建案,除非像帝寶這樣可以完全切開獎勵跟法定車位的區塊,設立獨立進出口,要不然獎勵車位有獨立產權,社區的規約就很難對其限制,譬如常見的車位不得租與非住戶就無法規範獎勵車位,徒增管理上的困擾。
法定車位的登記法是是共同共有,所以持分較多是有車位的(所有權)?
但是也因為是共同共有有較較多的持分(有佔到大公比較多的持分),如何去查到建號的的那一部份(停車位的編號)這是值得研究的。。。
獎勵停車位.因違反建築技術法規法101年12月31日已取消..所以新建案都沒有獎勵停車位了...目前只有法定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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