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
因本社區1F的所有住戶,其後陽台有達近10多坪的"公設空間"
其空間只有1F住戶可以進出,因此1F住戶大多加蓋出去,所以1F住戶單獨使用其空間
問題來了....
管委會先前有開過會議(委員們自己開的會議)
內容大概是說若因違建而延誤救災發生生命財產損失,1F住戶必須負連帶責任
管委會也許基於敦親睦鄰,不主動檢舉
假若發生災害,因1F住戶的違建,延誤救災,導致他人生命或財產的損失
照理說管委會也要負其法律責任賠償
這樣的話也等於2F以上所有的住戶一起負擔賠償
當然檢舉叫政府來拆比較快啦!
不過,又覺得鄰居沒必要這樣撕破臉
再不拆除違建的情況之下
若2F以上住戶不想擔其責任,是否有方法可以做?
例如,2F以上住戶連署持反對票,請管委會寄存證信函給1F住戶...
程序上該怎麼做,到時候若發生需要負賠償責任的時候,才能免除其法律是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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